借款人和擔保人執行順序_主債務人與擔保人的執行順序?
特邀律師
這個要劃分不同情況:
1.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證,通常情況下,那債權人需要先起訴債務人,在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后仍未全部受償的,可再起訴保證人,在形成生效判決后再申請執行保證人財產。
2.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則債權人可以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在判決生效后的執行中,一般是誰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誰的財產方便執行就執行誰。
3.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抵押或者質押擔保,而債權人主張就抵押或者質押物的變現款優先受償的,則會先對抵押物或者質押物進行強制變現,債權人從變現款中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物或者質押物的變現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的,則差額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大體情況如上,供參考!
你好,我是北京律師、注冊會計師,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擔保人財產會不會被執行;二是如果被執行,擔保人名下唯一住房會不會被執行。分別回答如下:
一、擔保人財產會不會被執行
1. 一般保證情形下,先執行借款人財產,后執行擔保人財產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據此,在一般保證情形下,有執行的先后順序,在對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完畢債務時,擔保人才需要承擔責任。
2. 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可以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
《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據此,在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銀行可以直接申請執行擔保人財產,沒有執行的先后順序。
3. 在借款人提供擔保物且未約定債權實現順序的情形下,先執行借款人擔保物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據此,如果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且沒有約定債權實現方式,則有執行的先后順序,即先執行借款人提供的擔保物,不足部分再由擔保人清償。
二、擔保人名下唯一住房會不會被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法律上的標準稱謂是“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因為唯一住房可能是一套別墅,也可能是一套小蝸居,很顯然,小蝸居才是“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不是不能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強制執行: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特別關注第三種情形,實踐中大部分情況下債權人都會“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此為條件申請執行。
總結如下圖所示:
以上,供參考。如有疑問,請繼續留言或私信討論。
看情況。
一、債務人如果不履行合同,可以找擔保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要看擔保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方式而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題主的問題轉化為法律語言可以表述為:債務人財產與第三人抵押財產,在債務清償過程中是否存在先后順位?
根據《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也就是說,在債務清償過程中,如果存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擔保的,債權人有權選擇就第三人的抵押物優先受償,即使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以執行!
※法律規定——《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此外,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債務存在兩個以上抵押擔保的,比如既有債務人抵押擔保,也有第三人抵押擔保,或者存在多個第三人抵押擔保,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債權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抵押物先行行使抵押權。
只有在債權人明確表示放棄對債務人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時,其他抵押人才有權提出在債務人抵押財產范圍內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
第七十五條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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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先看看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2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按份擔保的,擔保人只承擔約定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份額,則默認是連帶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連帶擔保責任的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或部分責任。
司法實踐中,多數擔保合同都不會約定按份擔保,所以都是默認連帶擔保。具體執行的時候,執行局對借款人和所有擔保人進行調查,誰有財產、誰的財產便于執行就先執行誰的,直到執結為止。
當然了,擔保人的財產被執行以后,以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償自己因為承擔擔保責任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向其他的擔保人追償自己多付的份額。
這種情況很常見。
具體執行的時候,法院會將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時列入被執行人,傳喚到庭,發執行通知書,要求報告財產,拒不報告的予以罰款拘留。通過網上查控手段查控兩人的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有的話會凍結、劃扣。
有一個問題是,債務人和擔保人先執行誰的?一般來講法院執行局的原則是誰有財產先執行誰的,誰的好變現先執行誰的。
當然了,作為當事人在這一階段可以和執行局以及申請人積極協商,看能否分別承擔一部分,或者分期一部分、減免一部分,如果申請人同意執行局也會同意的。
作為擔保人,如果自己的財產被執行了,那也沒辦法,給人擔保就是會遇到這種后果,這沒什么奇怪的,只能先自己買單,以后自己再向債務人追償就是了。
所以,以后千萬不要給人擔保,除非你不差錢,愿意在別人還不上債的時候替他買單。
要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及財產情況而定,一般擔保就是先執行主債務人,再執行保證人,連帶保證,誰有錢先執行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