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東有權利解散公司嗎_股東能注銷公司嗎?
特邀律師
大股東雖然在公司的份額中占的比例比較大,但是也沒有權利單方面注銷公司,一般公司的注銷是由法人來進行的,但依舊需要召開相應的股東大會,在得到解散公司的決議書的時候,清算組就回來接管公司。
肯定可以啊!在公司只要占據51%以上的股份就可以負責公司所有管理職位的任職資格。所以小股東在公司擔任的職位大股東都有任命權。
但是股東都是擁有公司股權的,大股東可以罷免小股東的職位,但是不能除去小股東的股東身份,私信關注我,免費咨詢。可以幫助你以合理的方式間接除去小股東的股權!
跟他協商,看看他是因為否缺錢,所以要公司賣掉,這樣您就用資金把公司盤下來。
或者只是他不想經營了而已,不想管公司了,或者公司虧損了,他不想堅持做了,那您就自己請喊其他人來管理公司。
我個人理解你實際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持股70%的大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能否無需征得其它股東同意解散公司,如果是這個意思,我認為是可以解散的。
有關解散條款,主要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和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顯然,根據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決議解散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也就是說,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即可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
你說的情況,大股東持股70%,超過三分之二;所以,大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無需你同意,其自身持有70%的表決權,可以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
當然,他需要走一個股東會的流程,不能直接解散;但這個流程某種程度上只是一個過場,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決定了他一定可以通過他想通過的決議。
這里需要說明,公司法允許就部分事項約定不同的表決方式,或者同股不同權;具體說就是,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解散需要100%通過,或者約定你一股股權有兩票,他一股一票,這樣你就是6:7,解散時他一個人達不到三分之二從而無法通過。
當然,解散后,將進入清算程序,小股東也不是說就仍人宰割。
還有一個方面,就是你沒有約定競業禁止,導致他還有其他公司做相同業務,這是法律上的失策;如果兩個公司有沖突,可以考慮不正當競爭維權,但,比較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