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可以請求解散公司_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特邀律師
一、股東申請公司解散的條件如何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為。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無法召開,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多數,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董事或者實際控制人有持續性的壓制、欺詐行為,嚴重侵害股東利益,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糾正;
(四)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導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五)其他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僅僅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解散后的法律后果如何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解散后,將會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后,公司原來的代表及業務執行機關即喪失權利,由清算組取代之,清算組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但是,公司的股東會及監事會依然存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小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
(二)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權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這種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權利能力僅局限于清算范圍內,除為實現清算目的,由清算組代表公司處理未了結業務外,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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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律相關制度規定,股東提請法院強制解散公司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1、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2、符合特定事由,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收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展嚴重困難;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未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及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等情形),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判決生效后。
我個人理解你實際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持股70%的大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能否無需征得其它股東同意解散公司,如果是這個意思,我認為是可以解散的。
有關解散條款,主要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和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顯然,根據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決議解散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也就是說,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即可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
你說的情況,大股東持股70%,超過三分之二;所以,大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無需你同意,其自身持有70%的表決權,可以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
當然,他需要走一個股東會的流程,不能直接解散;但這個流程某種程度上只是一個過場,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決定了他一定可以通過他想通過的決議。
這里需要說明,公司法允許就部分事項約定不同的表決方式,或者同股不同權;具體說就是,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解散需要100%通過,或者約定你一股股權有兩票,他一股一票,這樣你就是6:7,解散時他一個人達不到三分之二從而無法通過。
當然,解散后,將進入清算程序,小股東也不是說就仍人宰割。
還有一個方面,就是你沒有約定競業禁止,導致他還有其他公司做相同業務,這是法律上的失策;如果兩個公司有沖突,可以考慮不正當競爭維權,但,比較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