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調解期限_交通事故調解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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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交管部門提醒,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訴訟權,使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 據了解,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在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解申請,期間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交管部門不再受理;雙方雖提出調解申請,但通過調解未達成協議可訴諸法院。 該規定實施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過高經濟賠償要求,交管部門調解難達成協議;還有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認定下達10個工作日內,忽視交警告知申請調解期限,因忙于看病等原因錯過申請調解時限;此外,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交管部門難以進行調解。由于以上這些原因,造成目前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案呈上升趨勢。交管部門提示,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即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一年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包括勘查現場、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第94條和第95條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條例》第93條規定,交警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后應及時送達當事人。 申請調解的期限: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的起始時間和期限: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書面調解申請后,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警部門調解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擴展資料處理步驟
交通管理部門接受交通事故當事人調解后,進行調解是有期限的,不同類型的事故調解的期限是不一樣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交通事故立案后多久通知調解?
很高興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自己要申請調解的話,那么一般情況是在這個認定的結論出來的十天之內進行調節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訴訟請求,或者是直接讓交通部門來進行調節,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華律網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