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建議量刑3到4年_公訴人建議4到5年最后判多少年?
特邀律師
如果被告無證據反駁公訴機關的舉證,法院會支持公訴機關的請求。做出判決判有期徒刑3~5年.一般情況下,公訴機關沒有緩刑建議,就算法院徇私判緩刑,公訴機關可以抗訴
法院一審,檢察官建議判4至5年,一般法官怎樣判?
這個真不好說。
一般情況下,檢察官已經研究過案情,他會根據法律規定,看定什么罪名,情節一般、嚴重還是特別嚴重,有無從輕、從重、減輕、加重的情節,以及法定還是酌定,大體確定量刑范圍。開庭的情況,檢察官的意見作為公訴意見,法官還要考慮被告辯護的意見。多數情況法官意見會和檢察官建議基本一致,少數情況下,被告人辯護理由獲得法官認可,公訴方又沒有有力的抗辯意見,則會采納被告辯護的意見,酌情從輕、從輕或減輕處理。
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和法院不是上下級但卻是互相制約的關系,檢察院的量刑意見多數法院會做重要參考,法院有最終量刑確定權但是檢察院有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的監督權和抗訴權,所以一般他們會良性互動,硬碰硬互相拆臺的情況很少見。
例如,某種罪名一般情節三年以下,嚴重情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特別嚴重情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根據各種是證據認為被告情節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基準刑六年。被告方律師如果找到了應當從輕的理由(例如退贓,自首),則可以主張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從輕范圍量刑;如果被告律師有重大立功的理由(例如重大立功),則可以主張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范圍量刑。最后由法官根據控辯雙方的情況做出最終量刑決定。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就是說,判處緩刑,必須符合上述七十二條規定的四個條件,同事不具有第七十四條的禁止性條件。其中,原判三年以下、非累犯首犯是必須符合的條件,其余的條件都是可以積極爭取的條件。
至于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另外,司法實踐中,是否判處緩刑,法院往往還后考察以下情節:
1、民事賠償是否積極履行。
2、贓款是否退賠、罰金是否已經繳納。
這兩項積極處理的,有利于緩刑的爭取。
以上回答供參考。
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辦理取保候審;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或緩刑,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