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公訴建議刑期_檢察院建議的刑期法院會照辦嗎?
特邀律師
一般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候,按照罪名和情節已經查詢到了相關法律法規,所以正常情況下,檢察院建議判的刑期就是法院實際判決的刑期。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被告有一個強有力的律師,而且犯罪事實和證據有瑕疵,他們的建議就不管用了。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我覺得有必要發一下言。
首先,我不認為一個專業的公訴人會提出“拒不認罪從重”這種量刑建議,因為拒不認罪根本不是法定或者酌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果公訴人真的這么提了,可以說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都堪憂。
“拒不認罪從重”這句話是錯的。
“拒不認罪比起認罪伏法來,要判得重”這句話是對的。
大家常常在電視里看到看守所的墻上貼著一句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話前半句是對的,后半句是錯的,抗拒并不能從重。
另外,被告人自己作無罪辯護,同時又認罪伏法這種情況雖然少見,但也不是沒有,這實際上是一種辯護策略,包含兩層意思:我認為自己是無罪的,但是如果法院一定要判我有罪,請考慮我認罪伏法的態度,對我從輕從寬處罰。
對于這種情況,法院會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判決,決定案件走向復興的根本還是案件事實和證據本身,法庭上的發言是一種有效的參考,但最終決定案件的還是事實和證據,不是公訴人和被告人怎么說,法院就一定要怎么判,法院有自己的判斷能力和判斷標準,對于公訴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法院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只要理由合法合理即可。
檢察院不管判刑。檢察院量刑建議和公訴書一同遞交法院,然后由法院判刑。
法院自接到檢察院公訴書和檢察建議之日起,一般在兩個月之內宣判。
《刑訴法》規定法院審判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一審,檢察官建議判4至5年,一般法官怎樣判?
這個真不好說。
一般情況下,檢察官已經研究過案情,他會根據法律規定,看定什么罪名,情節一般、嚴重還是特別嚴重,有無從輕、從重、減輕、加重的情節,以及法定還是酌定,大體確定量刑范圍。開庭的情況,檢察官的意見作為公訴意見,法官還要考慮被告辯護的意見。多數情況法官意見會和檢察官建議基本一致,少數情況下,被告人辯護理由獲得法官認可,公訴方又沒有有力的抗辯意見,則會采納被告辯護的意見,酌情從輕、從輕或減輕處理。
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和法院不是上下級但卻是互相制約的關系,檢察院的量刑意見多數法院會做重要參考,法院有最終量刑確定權但是檢察院有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的監督權和抗訴權,所以一般他們會良性互動,硬碰硬互相拆臺的情況很少見。
例如,某種罪名一般情節三年以下,嚴重情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特別嚴重情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根據各種是證據認為被告情節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基準刑六年。被告方律師如果找到了應當從輕的理由(例如退贓,自首),則可以主張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從輕范圍量刑;如果被告律師有重大立功的理由(例如重大立功),則可以主張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范圍量刑。最后由法官根據控辯雙方的情況做出最終量刑決定。
1、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2、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這是因為兩家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是一樣的,對案件的考量也比較準確。
3、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于最終的判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于最終的判決結果,還是由法院決定。
《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量刑建議的內容、量刑建議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議的變更問題,為規范量刑建議權的行使提供了依據。
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量刑建議。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議書中一般應當載明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據。人民檢察院以量刑建議書方式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將量刑建議書一并送達被告人。
檢察院建議判刑的意見書叫量刑建議書,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檢察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經驗,確定本案應當量刑的范圍的建議。所以,法院一般也是在這個范圍內判刑。如果你家的人被檢察院在量刑建議中所確定的量刑范圍,基本也就確定了法院的量刑范圍。只有個別的會有變化,但極個別案件才會有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