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罪犯不能減刑_哪幾類犯人不允許減刑?
特邀律師
《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影響減刑。法院對于以下三種情形原則上不予減刑、假釋:
1、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獄內消費、存款余額或者前二者之和超過財產刑或者附帶民事賠償數額的。
2、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獄內月均消費額較高的。
3、假釋案件中罪犯所承擔的財產刑、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全部執行、履行的。
1、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
2、對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新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相應的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3、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減刑假釋。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第十五條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答:因為減刑的對象都是已決犯,絕大多數已決犯(或稱服刑人員)都要在監獄服刑,看守所收留的基本都是余刑3個月以下的,因此絕大多數的減刑都發生在監獄而不是看守所。
在看守所服刑已經談不上什么減刑了!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重大立功表現之類),說不定特事特辦,從呈報到批準一個月內搞定放你回家!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