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的區別_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
特邀律師
建筑也可能是工業建筑設施,如果是就是50年。如果建筑用地屬于商業建筑用途,使用期限是40年。如果建筑是住宅類,那么使用期限是70年。單純的工業用地使用期限是50年。
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住宅、教育等用地,你所說的這塊土地,目前不可以做銀行抵押,等土地出讓金完全繳納了,辦理了全部土地手續就可以抵押了。一般情況,土地沒有糾紛,正常上了土地收儲中心的交易平臺,按規定足額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證是很快就能拿到的!
城市建設用地主要是由于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發展而形成,而鄉鎮建設用地也就是農村建設用地的出現則主要是由于農村鄉鎮化的發展,雖然都是“建設用途”,但是它們之間還是有不少區別的,比如:
1.土地性質不同
城市建設用地的所有權屬于國有,而鄉鎮建設用地的性質也屬于“集體所有”。
2.分類不同
城市建設用地一般可以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倉儲物流用地、工業用地等等,基本上涵蓋了城市建設中除了水域以外的所有用途用地,而鄉鎮建設用地則分為3類: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
3.入市交易限制不同
城市建設用地目前已經是處于完全入市交易階段,各地國土資源局對每一宗城市建設用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交易處理。
而鄉鎮建設用地的入市則還處于初級試點階段,因為鄉鎮建設用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之前為了保障農民的穩定利益,是沒有對外界資本進行開放的,但是近兩年的農村“三塊地”改革,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做出了大膽的嘗試,可以通過出讓、租賃、入股等方式實現與城市建設用地一樣同權同價。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底,已經有577宗集體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面積達1.03萬畝,合約83億元。
4.利益分配不同
城市建設用地的伊利益分配主題通常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人”,通常是個人或者集團,而鄉鎮建設用地的利益分配則是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分配方式上顯然更為復雜,目前有的試點地區采取的是“股權量化”方式,至于成效如何目前還在試點和探索中。
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對于第一種情況,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 50年辦理出讓手續;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于不同的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商業用地,是指用于開展商業、旅游、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建設用地指可以建設構筑物的用地,工業用地指可以建設工業項目的用地。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沒有建設用地一說,你要具體看土地證用途是什么,是工業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等。建設用地可能是本土地處于建設期吧。
您好,1、使用年限區別:集體建設用地年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
國有建設土地用地年限:不同用地性質使用年限不同。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2、土地收益區別: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經上級批準可以搞建設開發,用途有二:一是企業用地,二是集體建房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城市開發規劃,進行“招拍掛”,由開發商競購建設用地使用權,然后依照開發規劃進行有計劃的開發,所建商品房產權允許出售和流通;而工業用地則用于建設廠房,不能進行開發。
工業用地顧名思義,教育科研設計用地用于學校科研單位及附屬設施,教育科研設計用地兼容工業工地,都是五十年的產權。使用上都差不多,同商業用地不一樣,各地對上述兩種產權性質的建筑出售都有一定限制,如成都的工業總部概念,就是在工業用地上修寫字樓,使用上和商業差不多,但價格卻便宜很多。實際上開發商更多的是在打擦邊球,像北大這樣的大學就在科研用地上修酒店。能不能銷售主要看當地政府政策和開發商的實力,畢竟原則上還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