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自訴立案后_刑事自訴立案后等多久?
特邀律師
立案后要向對方送達一般7日內向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法院立案后多久能收到傳票一般由法院掌握,一般情況下在10天到一個月內。
“申請檢察院對公安的立案監督,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
依我之見一一公權利,如果不受監督必然會濫用或不作為。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圣神使命,這種法律監督,就是指在刑事訴訟丶民事訴訟丶行政訴訟等訴訟活動的全過程的每一階段及結果的監督。因此,如果確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強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立案而回復報案人“不予立案”的,報案人(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師)依法有權向所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如題所述誤稱的“報案”)刑事“立案監督”。
因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受害人或近親屬不服公安機關辦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財產的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同時,該法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監督申請后,有權要承辦該案件的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公安機關必須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強奸案”,就符合法律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要求,對于經公安機關受理調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而“不予刑事立案”的決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師)依法有權向該辦理案件的對應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對該“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的辦案行為實施法律監督。如果經檢察院“立案監督”,該院有權要求辦案的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之行為依法己經構成強奸犯罪要求公安機關立案的,辦案的公安機關必須刑事立案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就此開始就此案的刑事偵查和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應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強制措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答:自訴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自理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的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當事人對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舉證。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如果對方對你提供的鑒定結論持有疑問,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重新鑒定。如果你對鑒定結論有疑問,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申請重新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支出。僅供參考。不當之處以人民法院規定為準。希望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萬不可動不動就訴訟,濫用訴權,費力費時還花訴訟費和執行費,氣了一肛子氣,拖拖拉拉好長時間。以和為貴,和氣生財是咱中國老祖宗的祖訓。是從幾千年的人生長河中總結出來的。有人認為我有訴權為何不訴,對頭,沒錯,但你考慮清楚了,權利是你的可以用,消費的精力時間財物也是你的,還有氣壞的身體也是你的,沒人替咱難受。不少人打一官司一身病,更有甚者,官司結束生命也結束了。身體經不起折騰。過來人的一點體會,僅供參考。回答完畢。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影響大,危害性強的事件,一但受理、立案肯定有通知書送達、電話告知、張貼公告等方式通知!
法院一經受理案件都是有合理的法律程序,通知、召會當事人是必須的重要環節。
依我之見:由人民法院”處理中”的刑事自訴案件,原告同意和解并撤回刑事自訴的,不得反悔,依法原告撤回自訴后該案更不可能轉化為公訴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雙方有權自訴丶反訴丶和解丶撤訴的訴訟權利。而這里的”刑事自訴”,指的是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由法院受理后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發出出庭傳票丶開庭審理丶刑事判決的訴訟過程;
而這里的”刑事反訴”,指的是刑事自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刑事被告人也有權反訴原告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亦有權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原告的刑事責任;
而”刑事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過程在法官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可以進行調解,在被告人認錯愿賠償求得原告的諒解的情況下,原被告人雙方和解原告向法院撤回刑事起訴的訴訟行為。
從上述自訴丶反訴丶撤訴的簡析中可以看出一一這一系列的”訴”,即是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開展的司法活動的過程及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嚴肅的司法行為,而非兒戲,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定,即“同意撤訴”的裁定一經作出一旦生效,該裁定必須執行。
當然,如果受害人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之前,雙方經朋友或有關組織調解而答成諒解放棄刑事自訴,事后侵害方卻不予履行賠償承諾的,受害人一方有權反悔以前私了答成的諒解,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也十分明確刑事自訴案件是公民之間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刑事案件而不需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丶檢察機關起訴的,而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因此,本案例中的刑事自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中原告撤回起訴后,更不可能轉化為所謂的公訴案件。
所以,在刑事自訴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如何行使訴訟權利須慎重。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題主所提問題,我結合自身從事刑事審判多年的工作經歷談幾點自己的看法吧
- 關于自訴案件的種類。自訴案件有三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訴轉自訴案件。三類自訴案件具體包含的罪名請自行查找相關法律規定吧。
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會先進行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如同民事立案一樣,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起刑事自訴,也必須首先去法院的立案庭立案,立上案后,案件再由立案庭分配到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審理。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審查是實體審查,而不是程序性案查,立案有一定的難度。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在立案審查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被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二)屬于本院管轄; (三)被害人告訴;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被害人要證明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收集到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由于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高于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即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罪應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雖然立案的標準不同于定罪的標準,但上述規定并未說明證明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怎樣的程度。因此,實踐中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通常會根據自訴人提供的現有證據,作一個大致的判斷,即被告人的行為很可能已經涉嫌犯罪,可以立案。
4.立案后,案件就將進入實體審理程序,由自訴人舉證控訴,被告人舉證辯護或者反訴。立案后的法庭審理與一般的公訴案件庭審程序無異,只是檢察機關公訴變成了被害人自訴,是否有罪也還是由法官根據庭審中出示的有關證據作出認定與判斷。最終可能自訴成功,也可能失敗,也可能雙方達成和解撤回自訴。
5.鑒于庭審程序中自訴人舉證、質證需要具備扎實的刑事法學專業工底,建議委托專業刑事律師參與可能會起到更好的效果。
依我之見:本案例中如果‘’未經法院決定院長批準,公安派出所不得直接逮捕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丶檢察機關丶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相互配合丶相互制約,根據法律規定各司其職,即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執行逮捕,檢察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檢察和審查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案件審判;法律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未經檢察機關批準或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得非法逮捕羈押任何公民。就如同本案例中提問者所述一一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自訴案時,如果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自訴刑事案件被告人之行為己構成犯罪,且被告人具有個人人身危險性,有逮捕之必要,須經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決定并經法院院長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也就是說在本刑事自訴案件中‘’未經法院院長批準逮捕,公安派出所不得對自訴案件被告人直接執行逮捕‘’,否則,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行為就是非法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