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事故致人死亡誰的責任_在二次交通事故中撞死人誰負主要責任?
特邀律師
親,你好
根據你的描述,交警需要調出監控,驗尸報告,驗車報告等后再作出判斷。
前方車輛發生事故后是作為一起交通事故處理,你的二次事故又算另外一起。所以在第一起交通事故發生的車輛損失不計入你的責任,但是二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你需要負全責。
這種情況很復雜。需要結合具體事例分析。大體上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是第一次事故與第二次事故時間緊貼,二次事故當事人當時無法知曉第一次事故,來不及反應即發生了第二次事故,那么第二次事故當事人負次要責任,第一次事故當事人負主要責任;二是第二次事故發生在第一次事故之后較長時間,且事故路段無法正確觀察前方情況,車輛行駛較快,造成二次事故的發生,但這種情況下,二次事故當事人應當減速慢行,因此,他應當負一半責任;三是第二次事故發生在第一次事故之后較長時間,路況也很好,但二次事故當事人快速通過時,未能及時發現受害人,發生了二次事故,這樣二次事故當事人應當負主要責任。等等。。。。。。我這只是簡單舉的例子,具體的還要看當事的具體情況,具體判斷。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司機發生事故的次數,不是當次事故發生的成因,所以與責任認定無任何關系,但會影響自身的聲譽。 每次事故的發生,都是因為雙方或某一方違章引起的,交警會根據實際情況劃分雙方的責任,雙方根據自身責任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處罰和賠償。
次生交通事故中,一樣要視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來確定責任。你要將事發經過詳細描述出來才好幫你分析。舉個例子,一個有紅綠燈的十字路口,一輛正常行駛的摩托被一輛闖紅燈的轎車撞倒,撞倒時摩托僅輕傷;但不幸的是,摩托倒地的位置剛好有一輛大貨車正常駛過,導致前車輪輾壓摩托車駕駛員死亡。此時,闖紅燈的轎車負全責,摩托車駕駛員無責;次車交通事故中,摩托無責,大貨車也無責(意外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制造險情一方的責任,轎車制造的險情)。
出租車在人行橫道撞倒無過錯行人,壓過去后停車再倒車,二次碾壓致人死亡。這是典型的故意殺人罪呀。
這件事在前些年應該發生過。車輛撞人后再次倒車碾壓,真的是喪心病狂。
交通事故本來很正常,只要不逃逸,積極救護傷者,無非保險陪錢,即使至人死亡,積極賠償后也可以判緩。
有部分人認為致人受傷后,如果殘疾或者成植物人太麻煩了。索性再次碾壓致死。以為一次性賠償就完事了。但忽略了這做法性質就變了。
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最多判三年,積極賠付后一般判一緩三。如果再次碾壓致死,涉嫌故意殺人,一般會判15年以上,甚至死緩。如果死亡家屬拒絕賠償,死刑都有可能。
交法有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報警,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亡。不要以為保額高就為所欲為。殊不知,這樣做性質完全變了,而且非常嚴重。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交警會問第一輛車,被碰了幾次,一次的話,就第三輛車全責。 發生三車追尾責任認定,是由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后,并結合其他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后得出的。多車追尾,一人無法判定責任,需要提交事故科進行科學分析,車子拖進停車場主要是檢驗車子的撞痕是一次痕跡還是二次痕跡,這一點和責任劃分有很大的關系。 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