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的四個特征_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特邀律師
非法占有目的,就是從你手里收錢時就想自己任意使用你的錢而沒有打算一定要還給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分子明知沒有自己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例如,有的理財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幾千萬,自有資金實際不足10萬元。公司通過向公眾宣傳自己經(jīng)濟實力并以理財名義騙取上千萬甚至上億資金,公司支付房租和工資等費用后,根本沒有償還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的能力。
- 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例如,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吸收公眾上億資金,有人聽信后將錢交給理財人員后,公司負責人攜帶集資款逃跑,等投資人再去其辦公地點時已人去樓空。
- 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例如,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上千萬甚至數(shù)百億資金,公司將集資款用于購買豪車消費、出入高檔場所消費等,還有的用于境外賭博,有的包養(yǎng)情人,為情人購房購車,集資款大多數(shù)沒有用于他們所稱投資活動,犯罪分子無法償還投資者本金和收益。
- 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巨額資金,公司將集資款用走私、販毒違法犯罪行為。
- 抽逃、轉(zhuǎn)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以逃避返還資金的。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巨額資金,公司將集資款通過洗錢方式轉(zhuǎn)移到境外,或者將集資款轉(zhuǎn)托給親朋好友隱藏,或者夫妻假離婚分割共有財產(chǎn),致使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無法得到償還。
- 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chǎn)、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 以支付幫助獲取資金的中間人高額回扣、介紹費、利差、提出的方式獲取資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資金不能返還的。一些理財業(yè)務員受公司高額回扣驅(qū)動,通過各種方式動員社會人員辦理理財投資業(yè)務,公司向業(yè)務員支付高額提成。
- 將資金大部分用于彌補虧空、歸還債務,導致資金事實上無法歸還的。例如有的公司或自然人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巨額資金,集資款被其用于償還以前經(jīng)營所欠債務,導致無法償還投資者。
- 沒有實際經(jīng)營可以預期的贏利業(yè)務而大量騙取資金的,導致資金無法歸還的。例如有的公司或自然人謊稱自己投資項目盈利可觀,鼓動社會公眾積極投資,實際該項目不掙錢,導致無法償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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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gòu)及其分支機構(gòu)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月息36%內(nèi)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從概念來看 正常的民間借貸是在法律允許之內(nèi)的 是受法律保護的 就像人與人之間進行借錢 正常的手續(xù) 正常的行為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集資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gòu)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從這個概念來看典型的非法的 違反了國家的法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tǒng)一。 所以從三者的概念分析 第一種屬于合法的 第二種 第三種都屬于一種違法行為 作為普通老百姓要擦亮眼睛 不要做出違法法律的事情害人害己 悔之晚矣
其實并沒有非法集資罪
所謂的非法集資罪,并不是一個刑法規(guī)定的罪名,而是指面向公眾集資的犯罪的統(tǒng)稱,包括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等。所以,你絕對不會在法院的判決書上看到誰被判非法集資罪。因為這個罪名并不存在,多數(shù)人都是被判非法吸存或集資詐騙罪等等。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非法集資這個用詞不能被使用。比如張小雷之所以最開始對外公布的罪名就是模糊的非法集資犯罪,這意味著警方在立案時僅僅是掌握了張小雷初步的非法集資犯罪事實。但是具體是何種犯罪目前還不確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的基礎類犯罪,是指沒有法律和相關部門許可,公開宣傳集資需求,面向公眾,承諾保本付息的集資行為。從前面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有四個特點(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和利誘性)。必須同時達到這四個特點,才能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對于不同的經(jīng)濟主體,警方介入偵查時,就會有不同的切入點確認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本犯罪事實,比如對于P2P而言,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關鍵,就在于其是否設置資金池,是否自融或者自己歸集資金,因為P2P本身就是針對社會公開宣傳,提供的是承諾保本付息的借貸中介服務。但是如果是私募,則要重點查看其是否公開宣傳,是否針對不特定投資人集資,如果是眾籌,則看其股東人數(shù)是否超過法定規(guī)定人數(shù),是否達到了非法吸存罪不特定對象的要求等等。如果是ICO,則看其是否提供了承諾保本付息或者類證券發(fā)行的產(chǎn)品或者服務。可以看出,不同的商業(yè)主體和模式,防范非法集資的要點各有不同。
而集資詐騙罪,則是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上的一個罪名,起不僅僅要求符合前面所述的四個特點,還需要集資人對集資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集資。 也就是說,不僅僅要非法性,公開行,社會性和利誘性,還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騙方法。因此,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罪,不僅僅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樣為何金融管理秩序,還惡意的侵害了他人的財產(chǎn)權,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對其處罰也更重。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對于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最高刑是無期徒刑。而且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甚至是死刑。
因此,從刑事偵查的角度而言,警方在最初立案時,對案件一般沒有整體的掌握,其只是初步認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實,但是具體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或者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需要后續(xù)的偵查工作來確定,因此,在立案之初,警方會謹慎的將案件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更模糊的非法集資犯罪,后續(xù)再確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集資款和是否使用欺騙手段集資的問題。這就解釋了為何很多非法集資的案件,警方立案時和最后檢察院起訴時的罪名會發(fā)生變化。
非法集資、合同詐騙,這樣的字眼常常在新聞報道中有出現(xiàn),看起來概念上有交集,但是兩者之間又有怎樣的實質(zhì)性區(qū)別,我們又應該如何去辨別呢?
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常見的表現(xiàn)形式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非法集資的法律定義。
《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gòu)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非法集資概念有這樣的定義: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以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nèi)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對于非法集資進行簡單的概括就是: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并且牟取回報的行為。
常見的非法集資形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fā)行有價證券、債權憑證、購物卡等方式吸收資金,比如發(fā)現(xiàn)股票、委托理財、辦理會員卡;
(2)利用民間組織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比如“地下錢莊”;
(3)利用“傳銷”的形式形成非法集資;
(4)利用現(xiàn)在網(wǎng)絡技術構(gòu)造的虛擬產(chǎn)品進行非法集資;
(5)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形成的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通過簽訂商品經(jīng)銷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比如商品銷售和返租,發(fā)展會員、商家加盟等形式。
合同詐騙的定義和常見的表現(xiàn)形式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chǎn)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簡而言之,合同詐騙就是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前提下,欺騙對方,使之簽訂或履行不合理合同的行為。
常見的合同詐騙形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以虛構(gòu)的單位、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的資產(chǎn)證明作為合同擔保;
(3)簽訂合同收受對方貨物、款項后選擇逃匿,不履行義務;
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
①根本性的問題所在:非法集資最大的問題在于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募集資金進行投資,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疑問;合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的詐騙行為。簡而言之,非法集資未必是詐騙,但是合同詐騙一定是以欺騙為目的。
②資金獲取渠道:非法集資是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而合同詐騙是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獲得資金。
總結(jié)
其實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兩者之間存在的差異還是挺大的,不可以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