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挪用被監護人財產_監護人可以變賣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特邀律師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另外,假如說監護人是把被監護人的房子賣掉來治療被監護人的病,這也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出發的,依照本條法律規定也是允許的。但是,不得以給被監護人治病為借口,將被監護人的財產變賣后挪用或占為已有。如果病治好了,多余的錢,監護人是不能私自處理的,應當由監護人為被監護人妥善保管,等到監護人死后,按照遺產處理。
法律上沒有明確禁止此種交易行為.但從法理上,監護人雖然對被監護人的財產行使代管權,不得侵害被監護人的利益,但監護人在承擔監護職責之外,還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可以受讓代管的被監護人的財產,只是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1)支付不低于市場交易價格的對價 (2)將支付的對價作為被監護人的財產予以監管,除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挪用 (3)經過基層組織或其他次位的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同意或者交易過程受他們的監督 比如:可以買下被監護人的房產,因為被監護人不能參與協商,但不得低于市場價格 (防止損害現行利益),必須完全支付房款(因為賒購是正常交易的例外),其他監護 資格人同意或參與簽字(防止損害未來利益,如預期房價上漲或未來的居住權)
只是轉到監護人名下這一行為的話,并不算是違法行為。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財產代管人,如果他把財產轉移到自己名下并擅自處分,變賣財產毀損財產的話才是違法行為
您好,杭州張律師為您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給個結論:賣房行為原則有效,例外無效。
那么,什么叫原則有效呢?
我們都知道,監護和被監護的形成都是有原因的。舉例說明,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那么,父母把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產賣了,您覺得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呢?其實,這在大多數情況下(出于被監護人利益考慮的行為)都屬于有權處分。在監護和被監護的法律關系中,正是因為被監護人主觀意志上的缺乏(以及行為能力上的限制),才需要成年的監護人來幫助其完善。所以,很多事情其實監護人都是出于為被監護人利益考慮可以直接作出決定的。這也屬于有權代理和有權處分。
那么,什么叫例外無效呢?
在本題情形下,例外無效指的是監護人的賣房行為并非基于被監護人的利益考慮而為之(例如賣房治病,賣房求學等),相反,監護人的賣房行為還嚴重侵害到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例如賣房后用于自己揮霍等)。此時,因為在賣房代理和被代理的關系中,監護人的行為嚴重損害到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賣房行為應歸于無效。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情形在實踐當中非常難以維權。需要先行變更監護人,再由新的監護人向前一監護人主張責任。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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