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犯罪判決_夫妻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特邀律師
我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是,提問者可能是問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受賄。
要回答這個問題,先要知道什么是受賄罪。
(1)受賄罪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當然國家工作人員這一概念在具體司法解釋中有所擴大,這里不作討論);(2)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3)必須要有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必須要為他人謀取利益。
我先假定丈夫是國家工作人員,妻子沒有職務(現實中也有可能妻子是國家工作人員,而丈夫沒有職務,或者雙方都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情形,但這不是提問者的問題要點)。
那么,如果丈夫受賄了,是否會牽連到妻子呢?也就是說認定雙方是否是共同犯罪呢?
這必須要滿足幾個條件:(1)兩人的主觀故意是共同的。也就是說丈夫受賄是夫妻兩商量好的,或者雖然沒有商量,但是妻子明知這是受賄行為而默許。(2)兩人共同的行為。比如丈夫具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妻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幫助收取錢物,使用該錢物等。(3)當然還得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一方是精神病患者,就沒有這個能力了。這是例外。
要更深入了解和回答這個問題,還需要了解下列一些情形要加以區別:
一、妻子是不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這是一個新罪名,是從以前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財物罪變過來的。如是妻子在丈夫受賄之時,并不知道丈夫的受賄事情,也沒有參與任何活動。但是,在丈夫受到追查過程中,為了掩飾丈夫的罪行,將丈夫所得或所得的收益進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比如幫助退還給行賄人等。這種情形妻子就不是構成共同犯罪,而是構成新的一種罪名,也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妻子事前就有共同的故意與共同的行為,即使有后面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一般也只追究前一種受賄罪,后面的行為只是情節嚴重的表現。
二、妻子是不是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如果丈夫對于妻子的行為并不知曉,只是妻子利用丈夫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財物或非法收取財物的。這種情況下,丈夫并不構成犯罪,而是妻子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當然更不可能是共同犯罪。
這也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一個罪名。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這里的近親屬就是指妻子。
所以夫妻共同犯罪的認定其實就是兩點:是否有共同的故意以及是否有共同的行為,共同故意包括默許,共同的行為包括不同的分工協作等。
說一個毛骨悚然的案子。
1985年5月16日,陜西省商縣劉灣鄉葉廟村40多歲的杜長英,一大早就起來了,和哥哥一起進城給豬買豆餅去了。在城里兩人分手后,杜長英就再也沒有回家,家里人四處尋找都不見蹤影。
5月27日黃昏,杜長英的哥哥再次進城尋找,路過縣造紙廠的時候,他找到了在里面做出納員的表弟,說了說杜長英失蹤的事情。
結果表弟愣了一會兒,趕緊說:兩天前,有人拿著一張一塊八毛五的賣麥草的條子來領錢,條子上的名字是杜長英。問那個人怎么回事,他說是杜長英欠他錢一直不還,他要來了條子抵債。
第二天,表弟辨認出了,來領錢的人正是44歲的龍治民。
于是,杜長英的家人立刻抓住龍治民,要扭送他去派出所。正在僵持不下的時候,又來了一個人,也是找龍治民的。
原來,這個人的弟弟姜某某,在車站遇到龍治民,被雇去干活,也失蹤了。
這下事情大了,他們趕緊把龍治民送到了縣公安局。
審訊當中,龍治民說,杜長英的麥草條子是他拿的,因為杜長英欠了他20塊錢。至于姜某某,在他家干完活就走了。兩人的下落,他不知道。
一個普通農民,能翻起多大的浪?辦案人員心里有疑惑,決定先把龍治民關起來,第二天到龍治民家里看看再說。
(據說這是當年的現場)
1985年5月29日早晨,兩名公安人員來到了楊峪河鄉王墹村龍治民家。這里臟亂不堪,各種雜物堆得到處都是,氣味也是非常難聞。
龍治民的妻子閆淑霞下肢癱瘓,行為古怪,也問不出什么所以然來。
公安人員搜查之后,立刻回到局里匯報。當天下午,公安局又派出警力,來到龍治民家搜查。
雖然龍治民家里氣味很難聞,骯臟不堪。經驗豐富的刑警隊長還是察覺到一絲異樣,臭味中包含著腐尸的味道。
于是,辦案人員細致搜查,在一個蘿卜窖旁邊,一堆散亂的麥草下面,發現了兩具男性裸尸。
辦案人員立刻封鎖現場,統治看守所把龍治民銬起來,加了腳鐐。
發現的兩具尸體,一個是杜長英,另一個卻不是姜某某,而是一個十多歲的男性。進一步搜查之后,又發現了一個滿滿的化肥袋子,里面裝著一具50歲左右的女尸。
根據村民提供的線索,辦案人員又挖開了一塊菜地,清理出了一個長3米、寬2米的場地,里面都是死尸。這是尸體頭腳交錯擺放,像碼柴火一樣整齊而緊湊……而且,僅僅是上面一層就有八九具尸體。
現場公安人員立刻決定:暫停勘察,立即上報省廳!
到5月31日上午11點,這個“3號坑”清理完畢,整整33具尸體。據一位當時參加清理的法醫說,當時大家的心理承受力已經到了極限。
但是很快,“2號坑”又被發現了。這個坑位于東側豬圈里,長2米、寬1米、深1.5米,在這坑里,挖出了8具尸骨。這里掩埋的尸體,遇害事件比“3號坑”要早一些。
6月5日,在龍治民家廁所東墻下,又發現了“1號坑”,這里發現了更早的4具尸骨。
三個尸坑,加上3具沒來得及掩埋的尸體,一共是48條人命。
后來經審訊調查得知,龍治民夫婦從這48人身上,僅僅得到了人民幣573元,手表6只,還有就是受害人的衣服。
龍治民夫妻到底是怎么殺人的呢?
原來,從1983年開始,龍治民就到商縣汽車站、廣場等人流量大的地方,以幫人找工作的借口,把一些外出打工人員和癡呆殘疾者誘騙到家里。
之后先讓他們幫自己干活,等到晚上睡覺后,由妻子照明,龍治民殺人。殺人后扒光受害者衣服,頭發剪掉藏起來,尸體等到深夜的時候在埋到土坑里。
其中有一次,龍治民還誘使羅某某、王某某、杜某某三人,先后與妻子閆淑霞發生關系,之后才殺害了他們。
經過鑒定,龍治民沒有精神疾病。
在審訊當中,龍治民還振振有詞的說:“我一不殺科技人員,二不殺國家干部,三不殺職工、工人。我只殺殘廢人,只殺愚昧無知憨憨傻傻。” “ 我殺人也不只是圖錢財,我是為國家除害哩!”
得知自己判了死刑,龍治民說:“人家黃巢殺人800萬,都沒判死刑,為啥給我判死刑呢?”
……
龍治民出生在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因為是男孩,所以從小嬌生慣養。但是從小個子矮,身體弱,所以經常會被別的小孩欺負。
長大后,龍治民的生活非常貧困,只娶到了一個殘疾女子。吃大鍋飯的時候還好,1982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龍治民似乎被逼到了絕路。
1985年9月20日,商洛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二人極刑。二人提出上訴,陜西省高院來人提審后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1985年9月27日,龍治民夫婦被處決。
因為公開的資料并不多,關于龍治民的很多情況并不全面。總之,我們無法想象,他有著怎樣的心態,能和親自殺死的48人住在一起……
訴訟離婚時,家庭財產可以分割,但是夫妻共同債務,牽扯到第三人的利益,不適合離婚時分割,法院也不會分割。特殊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全部以第三人身份到場,并且明確表示同意分割,原則上也可以分割,不過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極少。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鐘延成律師為您解答:
(一)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應認定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二)判斷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關鍵在于審查家庭是否分享了利益。
(1)如果家庭通過債務人的活動從中受益,例如在從事家庭運營等活動中發生侵權行為,按照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如果債務人的活動并非為了家庭利益且家庭也未從中受益的,應認定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犯罪也要按照刑法規定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院會根據夫妻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做出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