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必須有職工董事嗎_職工董事任職條件?
特邀律師
謝謝公司法專業律師王昌來的邀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并不一定必須由股東擔任,但實務當中往往董事長都是由股東擔任,而且都是大股東把持。
首先關于董事長的選任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 其次《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 (十)修改公司章程;
由此可以說明,公司董事長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而章程的修改以及董事成員的選舉和更換均由股東會通過表決即可,所以對于董事長是否必須為股東并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據此可見董事長并不一定必須為股東。
反向推導董事長并不一定必須為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長:
-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中沒有說到如果不是公司股東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長。
結論,雖然公司法并不禁止非股東人員擔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長,但是實務當中往往董事席位均由大股東把持操控,因為董事席位乃股東之間必爭之地。
董事會成員不一定非要是公司董事。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公司監事會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但并不是董事會成員。
1思想政治素質好,能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
2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并在職工中有一定的影響力。
3熟悉企業管理或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有較強的參與決策和實施監督的能力。
4辦事公道,能起到溝通董事會、監事會與職工群眾意見的作用。
注:(1)具備條件的公司工會負責人可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并通過法定程序分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
(2)擔任公司高級行政管理職務的人員不得以職工代表的身份參加董事會或監事會。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如果不符合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董事有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并沒有強制規定職工必須進入董事會。
公司高管指的是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寫進章程里的其他機構負責人。就是所謂的領導班子。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公司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會是實施股東會,具體方針政策的執行者。
董事會就是僅次于股東會的權利機構。
具體到董事,他是不是公司的管理層?或者說領導呢?
公司的董事,有些根本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僅提供參謀意見或者政策指導。比如獨立董事。
不參與實際的經營管理,我理解就不是公司的管理層。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必須包含職工董事,職工董事是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
這里的職工,他也不一定是公司的高管。
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具體的董事或監事不一定是公司的高管。
公司高管可以任職董事。
職工董事的概念是職工代表選舉出來的董事的意思嗎?
公司董事一般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公司控股股東、董事會有權提名。一般職工不太有權限推舉董事。
上市公司高管不可以兼任公司監事,但可以在子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不可以在子公司中擔任其他職務。
希望對你有幫助。
謝謝。
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進入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依照本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董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中也可以有職工董事,以有利于職工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
為了保證職工董事真正從公司職工中產生,代表職工利益,職工董事應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不能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擴展資料: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企業職工包括進城務工人員,他們作為職工隊伍的新成員,同樣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只要他們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都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的素質直接關系到職工代表大會的質量,因此對職工代表應有一定的素質要求。一般來說,職工代表要具有一定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職工作,有較強的責任感;關心集體、遵守紀律、聯系群眾、辦事公道;在職工群眾中具有一定的威信等。
職工代表的性質就類似于工會組織,是代表職工和用人單位商談一些職工的基本權利的。所以職工代表在選舉的時候,就必須遵循相關的章程,職工代表的選舉也是需要公平、公正。遵守我國的公司法的。
職工董事和董事區別在于職工董事是在公司任職的,而董事可以聘任。職工行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法律程序進入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決策的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