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約定了還款期限_借條上有還款時間的擔保人擔保責任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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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期限
雙方有約定保證期限的,直接根據約定確定。若未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為六個月。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例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2、保證期限的起算
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對于民間借貸來說,也就是從還款到期之日開始計算。
3、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還款時間確定
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時間,這個很正常。根據法律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債權人原則上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一旦債權人要求對方還款,那履行期限屆滿,則從這個時候起開始計算擔保期限。
題主所述的這種情況,需要結合保證期間和保證的訴訟時效共同來判斷。
1、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
根據規定,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關于保證期間,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期限;
(2)如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3)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2、訴訟時效
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
連帶保證,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保證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最新的規定,應為3年。
3、最后
如銀行貸款還款期屆滿后,且未在規定的保障期間及有效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可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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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為還款時間后兩年內,過了這個時間擔保人自動免除責任。
擔保人的責任:
1、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2、《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大凡涉及法律的資訊,妥善的方法最好是將借條字據的全部內容,原封不動展示出來,因為在法庭上,每一個字都很關鍵!
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條,擔保人約定不明,起訴后視借條中的內容,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中的有關規定:
涉及擔保人的有如下幾種
①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都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③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有關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說明是什么擔保方式,就默認為連帶擔保。
一般擔保:指的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也就是說,法律必須“先追索債務人,經執行還是還不起之后,才可以追索擔保人償還。
連帶擔保:指的債權人就可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中的任何一個要求履行債務或承擔還款責任。
意思是:債權人可以自己選擇找誰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民間借貸擔保人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
1、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6、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擴展資料
保證人提供擔保有兩種方式:
1、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后,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并經依法強制執行,借款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后,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
當然,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同時把借款人和保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并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的,即為連帶保證。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