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成立和既遂_綁架罪一實施就既遂嗎?
特邀律師
您好: 一、如何判斷綁架罪是否成立 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目前在理論上及實踐中認識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實現說、控制人質說、提出不法要求說等。
(一)綁架罪的既遂有兩種情況: 1、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后,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 2、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產生恐懼心理或者對被綁架者漠不關心,或者沒有按照行為人的意志去行為,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沒有得到實現。(二)綁架罪未遂也有兩種情況: 1、在著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二、綁架罪怎么舉證 (一)證明綁架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如證明被綁架人被暴力劫持、被威脅、被麻醉、被強制或被騙至非法關押地點、被非法拘禁、被剝奪人身自由、被虐待、被傷害、被殺死等能夠證明綁架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二)證明綁架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的證據。如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地策劃、實施或指使他人策劃、實施綁架他人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綁架他人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非法剝奪被綁架人人身自由、虐待被綁架人、傷害或殺死被綁架人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的與被綁架人的家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取得聯系,要挾被綁架人的家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交易條件或接受交易條件的證據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如何認定既遂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那種以是否實際取得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客觀評判標準是簡單的結果論。例如,王某因賭博輸了錢,就產生綁架小孩A的念頭,一日上午將A綁至一偏僻的舊房內,要求A的父親送5萬元錢。后見A苦苦哀求,王將小孩放掉。對此案的犯罪形態的認定直接關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張綁架既遂,有人主張綁架未遂,還有主張綁架(中止),這樣偏差緣于對綁架罪既遂的標準的不同理解。很顯然,王某在實施綁架行為以后,由于自動放棄繼續勒索行為,結束控制被害人處于的不法狀態,應當以中止犯論處。
您好, 控制人質的觀點,以是否達到控制人質作為既遂的標準。 理由有:
一是我國刑法將綁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章,可見該罪名保護的主要法益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其次才是財產權利。綁架行為直接對公民的人身安全產生極大威脅,將綁架行為的完成情況作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符合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要求。
二是如果嚴格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來分析,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單一行為,即只要行為人將綁架他人的行為實施完畢,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綁架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將被害人的人身進行有效的控制,則應認定為未遂。至于行為人在綁架他人后是否實施勒索財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成立。至于是否勒索到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滿足,更是對本罪既遂沒有影響。 綜上, 認為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應以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了有效控制為標準。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使綁架沒有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