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主次劃分標準_交通事故三方主次責任劃分?
特邀律師
京市公安局發布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各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
關于交通事故認定主次責任規定如下: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況: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7)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8)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6)屬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_
3:7是保險公司的內部規定,2:8是法院的常規判決。
如果與保險公司無法協商一致,建議直接去起訴,這樣你得到的賠償會比調解多。
這個倒不一定。
有一點需要說明,交警的責任認定只會 確定事故雙方的責任是全責-無責、主責-次責、同責-同責、無法劃分這樣幾種,具體責任比例,交警并不會劃分,要劃分的話是在后邊的訴訟過程或者調解中確定的。
一般情況下,交警的責任認定會被法院采納,法院默認主責七成責任,次責三成責任。不過這種劃分比例適合雙方情況屬于同類責任主體,例如雙方都是機動車,或者都是非機動車。如果一方是機動車,另一方是非機動車,則機動車一方承擔的比例增加一成。例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的主次責任,一般機動車主責就承擔八成的比例,如果機動車次責就承擔四成比例。
少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足夠的理由和證據說服法官,法官可以在上述比例的基礎上行使自由裁量權,將責任比例調整一成。也就是說,極端情況下,主責最多承擔百分之九十責任,最少承擔百分之五十責任;次責最少承擔百分之十責任,最多承擔百分之五十責任。
極少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交警的責任劃分不正確,法院有可能不采納交警的責任劃分,根據收集到的證據重新進行責任劃分。不過這種情況很少。
因此,即便是交警已經劃分了責任,當事人仍要積極抗辯,以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責任劃分比例。
具體事故主次責任的比例是: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以下幾種:
1、全責,所有損失都是全責方承擔。
2、主次責任,主要責任方承擔70%,次要責任方承擔30%。
3、對等責任,事故雙方一人一半。
4、無責,什么都不承擔,所有都是全責方承擔。
- 目前對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是以70%和30%的比例來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
-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雙方損失不嚴重時,一般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 (1)負主要責任的一方,承擔70%的賠償責任;
- (2)負次要責任的一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
-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原則上由機動車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責任;
-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責任;
-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路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實際上沒有責任的,但要承擔5%的責任。
-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 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 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