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離婚協議房子歸女方_婚前協議約定房子歸妻子,離婚還可以拿回來嗎?
特邀律師
如果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在離婚協議上約定了房子歸女方,或者在法院裁判文書中明確房產歸女方,那就不能夠撤銷。如果房子是第三人財產,夫妻雙方約定的處分行為無效
‘’此房應歸女方所有。‘’可能有人會問:《婚姻法》不是規定了'婚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嗎?怎么現在又說此房應歸女方所有呢?`
這是為什么呢?
的確,在我們上世紀五十年代初實施的婚姻法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關糸中一直規定系"夫妻共同所有‘’,但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改革開放以來,家庭婚姻的變化很大,形成的家庭財產形式也趨于多樣和復雜化,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糾紛讓司法機關處理起來也十分棘手,以假結婚騙取他人巨額財產產生的離婚訴訟也呈上升態勢,如果以原婚姻法‘’夫妻財產共有"來判決,其效果則是客觀上鼓勵了假結婚騙取他人財產的歪風,不符合法律應維護公秩良俗的社會功能。
為體現婚姻法律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自治"的基本原則,尊重婚姻主體雙方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在不違法法律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所約定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后的《婚姻法》在保留原婚姻法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財產共有原則的基礎上,增加十八條和十九條關于夫妻約定財產的規定,如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和婚前財產共有、部分共有、或歸各自所有。并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雙方對婚前或存續期內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那么,我們再來看看案例:婚前雙方有約定,婚后夫妻雙方均遵照約定執行所購房屋在房管部門確定產權主體只有"妻"一方,而"夫‘’未曾有異議。體現的就是民事主體"自愿"的民法原則。
因此,根據《婚姻法》新增第十九條之規定此房離婚時按夫妻雙方原協議約定應歸妻所有。
經過公證處公證了嗎?如果沒有,僅僅是口頭協議,可以宣布無效,如果已經公證了,那就只能按協議執行了,當然你可以去法院,要求對方放棄該協議。但理由必須充分。
只要房產證上寫的男方的名字金山銀山女方都能帶得走,因為是男方自愿斷給女方的,如果房產登記證書上有其他的名字那情況就變了,事情發生了復雜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