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國家秘密罪管轄_泄露國家秘密罪由誰管轄?
特邀律師
個人認為,應當是兩個行為行為一:受賄行為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際秘密只不過這兩個行為是有關聯的,所以會被你認為是一個行為。你在題目中也舉了例子:就像買東西,給商店3元,買瓶水。這也屬于兩個行為,行為一:交付金錢行為二:交付 水如果你簡單的看為一個行為那么當 你給了錢,但對方沒有給你水 的時候此時你所謂“買賣”的“一個行為”就會陷入尷尬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 既包括特殊主體又包括一般主體,如果是特殊主體就由檢察院立案,如果是一般主體就不屬于瀆職性質的犯罪 由公安機關立案。
如果是特殊主體和一般主體共同犯罪,可以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并案處理,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偵查。
謝謝邀請
該案中提到“重傷”,但是案件本身的性質,也是主要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依法審判,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三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復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不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一、刑法第39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p>
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獲得國家秘密而予以泄露,情節嚴重的,盡管也以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但其性質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虼耍咀锏闹黧w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于瀆職犯罪,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如果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偵查;如果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以檢察機關并案偵查為宜。
泄露國家秘密行為者應依法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谌倬攀藯l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菄覚C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謝邀!這個要看你說的“泄露國家秘密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罪名,還是別的什么東西。如果是只中國刑法,那么要看其他國家的秘密是否也是我國的秘密。如果是其他國家的罪名,那要看是不是該國的秘密,該國是否存在相應的刑事法律管轄原則,以及這個國家會不會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6日),其中以危害國家秘密的安全作為主罪名的,有九個罪名:(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2)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3)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6)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7)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8)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9)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另外,《刑法》中主罪名不針對危害國家秘密的行為,但將危害國家秘密的安全作為量刑情節或特殊犯罪行為方式的涉及到兩個條款:一是叛逃罪《刑法》第109條,規定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要從重處罰;二是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