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注冊商標的三種情形_不能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有哪些?
特邀律師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相關法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參考資料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 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以下幾種情況在多數國家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征: (1)商標采用了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或圖形。如以“乳牛”作為奶粉商標圖案,因乳牛為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圖形,商標不具備顯著特征,不能獲準注冊。 (2)商標采用了地理名稱。根據國際慣例,許多國家和地區禁止使用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因為地理名稱不能區別不同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3)商標僅由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組成。如“羊絨”毛絨、“金質”鋼筆等。采用這類商標,將使商品與其他同類商品混同。 (4)商標由單純阿拉伯數字組成。以阿拉伯數字作為商標;將使其不易識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還會引起誤認,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標易與尺碼混淆。大多數國家規定數字商標不準注冊,如廣州生產的“555”牌電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亞等國申請注冊未能得到核準。 對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各國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 日本商標法同中國商標法對顯著特征規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標必須使用所指定的一種或幾種顏色。 法國商標法的規定較寬松,一切可用以識別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標記如姓氏、別名、地名、標簽、標徽、烙印,印花、戳記、插畫邊紋、圖畫、浮雕、字母、數字、銘文等都可以作為工業、商業或服務業的商標。 英國和美國實行商標注冊兩部制,在A部(主簿)注冊的商標較B部(副簿)注冊的商標要求嚴一些。英國商標法規定,凡申請注冊為A部的商標,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司、字號、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以獨特的形狀表現的; (2)申請人自己的或者企業前人的簽字式樣; (3)一個或幾個獨創的文字; (4)一個或幾個對商品特性或品質無直接聯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稱或姓氏; (5)其他顯著特征。
不屬于,問題不大。
原因如下:
商標注冊人負有規范使用和連續使用注冊商標的法定義務。
《商標法》禁止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等行為。
是否存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情形的判定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在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時,擅自改變該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導致原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發生變化。劃重點:改變后的標志同原注冊商標相比,易被認為不具有同一性。
存在上述行為,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
馳名商標只是在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注冊商標不一定是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馳名商標”字樣。馳名商標主要是根據以下幾點進行保護(商標法13條):
1、未注冊馳名商標: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原則如果申請注冊上述商標不會導致混淆的,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標上可以注冊和使用;
2、未注冊馳名商標禁止注冊和使用,民事責任沒有賠償,只是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3、已經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包括禁止在不同類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的注冊和使用,民事責任包含民事賠償;
4、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有: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分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做出馳名商標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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