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范的效力包括哪些_法律效力的范圍有哪些?
特邀律師
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形式,具備統帥的作用,任何法律不得與憲法違背,任何違背憲法或憲法精神的法律法規都應當被廢止。
在功能上,憲法和其他法律規范具備統一性,也存在不同之處。兩者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但是調整的社會關系存在不同之處,憲法調整國家基本制度、國家機關關系的,而其他則是調整其他的制度或憲法制度的細化。
這三個主要是制定機關、效力方面的區別。法律是效力最高的,只能由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制定;法規分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地方法規,效力低一點。規章是由各部委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最低。
一、什么是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屬時、屬地、屬人、屬事四個維度中的國家強制作用力。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效力或來自于自然或來自于理性或來自于神等等;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律效力來源于權力;社會法學派認為法律效力來源于社會的事實。
二、法律效力的內容
法律效力是法律從規范的靜態存在走向實踐的動態存在的內在根據,法律效力是內含于法律中的對法律調整對象產生作用的能力,因之,其可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法律效力的實體根據在于法律的合需要性與合規律性(統稱合目的性),其形式根據則在于對語法、邏輯、修辭等語言工具的尊重和對內部之正當程序和外部之必要強制的堅守。
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效力的范圍
1、對人的效力
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并受中國法律保護。
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適用問題,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法律適用問題;另一種是對其在中國領域外的法律適用問題。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2、對事的效力
指法律對什么樣的行為有效力,適用于哪些事項。
這種效力范圍的意義在于:
告訴人們什么行為應當做,什么行為不應當做,什么行為可以做。指明法律對什么事項有效,確定不同法律之間調整范圍的界限。
3、空間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于哪些地區。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以及作為領土延伸的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4、時間效力
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授權性法律規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可以自行抉擇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禁止性規范和命令性規范稱為義務性規范;把授權性規范稱為任意性規范。 授權性規范在法律條文中,多以“可以”、“有權”、“享有”、“具有”等詞來表達。命令性規范又稱強制性規范,是指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十分明確,不允許人們以任何方式變更或違反的法律規范。命令性規范一般表現為前述的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禁止性規范通常稱為禁止性規定,是“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屬于“禁止當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強行性規范”。其中包含“取締規范”和“效力規范”。
法律規范不同于其他規范的男一個重要特征是它的嚴謹性。它有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每一個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1)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范; (2)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范; (3)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