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消極條件_工傷評殘的條件?
特邀律師
不管用人單位是否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只要勞動者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均可以享受工傷的待遇,區別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工傷待遇絕大多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政府)承擔了,用人單位承擔很少;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所有費用均由單位承擔。所以為減少損失,建議公司都要積極地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下面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此的規定: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4、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注: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評殘要具備哪些條件?
首先,它必須是被用人單位和地方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及社保部門調查認定為工傷,且經過積極治療已痊愈,已終結治療期的。
其次,必須達到一定傷殘程度,經過治療,至少存在身體局部功能缺損(受限),造成勞動和生活.能力減退。
再次,工傷鑒定一般都是用人單位向地方社保機構提出申請,由地方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組,根據當時事故發生時傷者的傷害程度,再結合治愈后,目前其身體機能恢復狀況來進行傷殘等級評定。
這一點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職工發生工傷以后,其實第一責任人是企業。
企業首先應當負責及時組織救治職工,然后在30天以內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及其近親屬、職工所在的工會,都可以為其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的有效期截止至工傷事故發生之后的一年內。
有的人擔心工傷認定申請書上,沒有用人單位蓋章可以嗎?可以。
人社部在關于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的有關問題中明確,用人單位蓋不蓋章不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條件。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相應的治療費用和產生的其他工傷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當然,是不是工傷認定一般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第14條和15條來進行認定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工傷認定部門出具了工傷認定結論書,確認是屬于工傷,才能夠享受有關的工傷待遇。
如果不屬于工傷,職工應當走基本醫療保險的治療方案。如果是死亡,那么就屬于非因公死亡,相應待遇就要低很多了。
過去有的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交納工傷保險,所以會擔心職工去告,一般采取安撫的方式穩住職工。職工不要迷惑,一定要申請工傷認定。否則一旦超過一年,無法進行工傷認定了,工傷認定部門不予受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也一定要進行工傷認定。因為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待遇的情況下,職工可以再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相應的待遇,保障職工的權益。
不過工傷保險承擔的待遇是,假設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待遇。本來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等等,這些工傷保險基金是不可能承擔的。如果是這樣,就超出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了。
所以,工傷認定非常重要。用人單位一個月內沒有提出工傷認定的情況下,職工一定要申請認定工傷。
工傷不做認定,不能享受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職工方式工傷事故傷害,不進行工傷認定,不能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不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