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最高刑期_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是多少?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分兩個方面回答。
1、最長刑期。
《刑法》第45條規定,除本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根據《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也就是說,有期徒刑最長不超過二十五年。
2、民事賠償不賠償該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7條第一款: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等八類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 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第9條: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等八類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11條: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等八類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上邊的規定概況一下就是:
財產性判項不履行的,減刑會受到嚴格限制,第一次減刑推遲、兩次減刑之間的間隔拉長、每次減刑幅度壓縮。因此,這樣對減刑影響還是非常明顯的。
以上回答供參考。
依據最新修改刑法,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25年。
《刑法》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分子實行教育和改造。根據《刑法》第46條規定,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對于有期徒刑的期限,我國《刑法》45條、50條和69條分別對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下面總結如下:
1、一般情況下的有期徒刑期限,是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2、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如果數罪的總和刑期不超過35年的,實際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符合減刑條件的,也可以減為13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據上文的闡述,我們知道,有期徒刑最長的年限有多種情況,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是在只犯一罪的情況下,則該罪在刑法規定中的最長期限便是該犯罪分子的最長有期徒刑。比如重婚罪,其最長的有期徒刑是2年。
2、如果是犯數罪,則數罪并罰時還要看其總刑期。如果其總刑期達到35年以上,則最長刑期可以達到25年;如果其總刑期未達到35年,則最長刑期為20年。
3、如果是屬于減刑等情況,也要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是死緩減為有期,最長為25年,若是無期減為有期,則最長為20年。
第六十九條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