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提前多久通知_辭退員工要提前多久通知?
特邀律師
不是“必須”。員工辭職書面通知公司,公司最多再留住這位員工30天,如果能達成一致,可以馬上離職。具體還是看情況。
01.講一個我身上發生的真實故事
2002年在國企,我辭職時給HR寫了封郵件,提到“按勞動法規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結果HR五分鐘不到就跑過來了,說:“大志,快走吧!就到今天,公司同意你離職。”
后來我才知道,只要雙方能達成一致,員工可以馬上離開公司。
02.最多留你30天,這期間雙方其實都很變扭
有些核心崗位老板如果用離開薪、升職的方法都留不住你,那他最多再留你30天。勞動法規定的是底線,公司不可能做突破底線的事情。做的話要付出代價。在此期間,雙方都很難受。至少在我看來完全沒必要。
而且約束是雙方向的。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如果要請員工馬上走,要額外多支持1個月薪水,或者選擇提前30天通知員工。
03.法律是道德的底線,而道德是法律的更高標準,做事不能以為違法為起點
如果一個公司做事以不違法為標準,那這個公司太可怕了。法律規定的是道德底線,一般情況下要做的很差才會違法,比如:隨地吐痰最多算有違公德,不會因此進監獄。
老板和員工之間很多事情估計還是商量著來。
山水有相逢,誰也不能把事情做的太絕。
員工有權提前30天(試用期內是3天)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無權通過提前多少天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具體條件這里就不贅述了。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也并非跟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統一的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到期要提前通知。有的地方,比如北京,在地方規定中有此要求。公司沒有提前通知的,每延遲一天多支付一天工資。你可以找一找當地的《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一下地方政策(人社的咨詢電話一般是12333)。 再明確一下,合同到期終止的(不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提前通知,只有看地方規定。比如北京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但這是地方規定,統一的規定沒有。
很多人都不懂這些,以為提離職必須要30天才行,實際上只要企業愿意,隔天走都沒問題。
30天的規定,更偏向于對用人單位的保護,而不是員工。
在勞動法律的規定里,對于試用期離職的員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轉正后的員工則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為什么有這樣一個規定呢?這就是從用人單位的需要來考慮的。
每一個員工在工作的時候,必然承擔著一部分的職責,掌握著一部分工作的信息。
工作時間越長,掌握的信息必然越多,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會對公司的正常工作產生影響。
因為他沒有進行工作交接,其他人不知道他手上有哪些工作,也不知道工作進展到何種程度。
這就要求,離職員工必須留下較為充足的交接期,方便企業安排新人給他對接工作,順利地把工作全部交接過去。
但是這個時間不可能無期限地拖延下去,這樣又會對離職員工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所以最終的決定就是,試用期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
說到這里,想必大家都很明白了,如果屬于正式員工,但手上并沒有多少關鍵性的工作,走了也不影響公司正常的業務開展、工作開展,那么即便員工當天提出離職,第二天就批準他離開公司,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沒有工作需要交接,與其延長30天,不如讓他立刻走,這樣不耽誤員工找新的工作,也避免公司多花一個月的錢。
當員工提出了離職之后,內心就不會再想著為公司多么的著想,自然也就產生不了效益。早點走,反而對公司有利。
那么,如果是一個員工有一些工作在做,又想要盡快地離開公司,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自己打算提離職之前,先將自己手頭的工作整理好,提出離職之后,立刻就可以進行工作交接,不至于再來花時間整理手頭的資料。
這種做法對于員工和企業來說都是比較好的,雙方不耽誤,雙方也能順利地進行交接。
我是@次等大叔 ,專業書作家,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今日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感謝查看主頁,點亮職場未來!
提前三十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一個月計算方式為自然月。用工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一般是通知后當天或者第二天就辦理離職手續。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也可以提前通知。未提前通知是否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則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