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_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無條件離開公司嗎?
特邀律師
從題主問題中可以看出,題主還是很懂《勞動合同法》的,知道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的。
現在關鍵的問題是,題主無法來證明你已經是提前30日向公司遞交了書面辭職書,領導不簽字,萬一不承認是已提前了30天該怎么辦?
有什么方法來證明呢?
職言心語有個辦法,題主你不妨一試。
你給領導打電話進行詢問,記住,一定要打開手機的錄音功能。
我給你示范一下給領導打電話詢問的情形。
比如說:“張總,我給你遞交的辭職報告都一個多月了,您簽字了嗎?”看領導怎么說。
一般情況下,領導不知道這是你的一計,往往就會順著你的話茬往下說。如果領導說:“是,是有一個多月了;但是,公司人手緊張,等過一段時間再說,好不好?”
OK,就這么簡單,有效的證據到手了。你直接走人就可以了,根本就不用領導簽什么字了。
如果公司找你的麻煩,就拿著錄音給公司領導聽;實在不行,就到勞動監察去,讓勞動監察部門給主持公道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順利離職能有所幫助。
【歡迎關注@職言心語,20年私企工作心得,樂于與您分享?!?/blockquote>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XX公司:
本人與公司簽訂為期X年的勞動合同(x年月日到X年月日),工作崗位是:XXX?,F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自2017年8月21日解除勞動合同,特此通知。
申請人:
年月日
建議郵局EMS快遞寄送,保存好郵寄憑證,封面寫清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現在的公司也有相關的制度,如果想要辭工離開公司,就需要按照公司的制度來。如果因為個人原因只需要盡快的離開公司,不用等到30天,但是需要和公司做好相關的溝通。不能因為你的離職給公司帶來太大的影響,有一些崗位簽了保密協議或者是其他相關的合同,你就要需要按照合同和協議上面去走。
現在不如以前了,現在人辭工很好吃,基本上想不去了就不去了,基于法律的需要公司可能還需要和自動離職的員工簽訂相關的協議或者寄送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我們在職場就要遵守相關的規定,為了自己長久的發展,和公司也需要好聚好散。即使離職也要站好最后一班崗,對于一些不好辭工的企業,按照相關的規定,我們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對方。
如果你要自己提出離職吵了老板,那么你就需要按照相關的流程,不管老板批不批,你可以去網上找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函的格式給老板發一份,但是記得要留下相關的證據,或者是以郵遞信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需要有相關的見證人證明對方確實收到了。 到了30天,你就要求公司按照離職的流程給你工資結算。
如果你與公司簽了其他的協定,有的公司在上班期間會有企業出錢,派員工外外出培訓。培訓過后,因為公司出了錢,會簽相關的培訓協議,上面有規定,培訓過后要服務多少年,如果沒有達到期限,要扣除相關的培訓服務費。
針對這種情況,如果你要離職,可能公司會扣出相關的錢。所以你說的離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嗎?就可以離開公司嗎?我認為可以,但是我們要基于我們自己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站好最后一班崗,做好相關的工作交接。
我是一名愛分享的培訓師,說說看你們企業辭工難嗎?辭工提出多久可以離職。歡迎在文末下方留言,如果喜歡我的回答,記得關注我喲。很多人都不懂這些,以為提離職必須要30天才行,實際上只要企業愿意,隔天走都沒問題。
30天的規定,更偏向于對用人單位的保護,而不是員工。
在勞動法律的規定里,對于試用期離職的員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轉正后的員工則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為什么有這樣一個規定呢?這就是從用人單位的需要來考慮的。
每一個員工在工作的時候,必然承擔著一部分的職責,掌握著一部分工作的信息。
工作時間越長,掌握的信息必然越多,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會對公司的正常工作產生影響。
因為他沒有進行工作交接,其他人不知道他手上有哪些工作,也不知道工作進展到何種程度。
這就要求,離職員工必須留下較為充足的交接期,方便企業安排新人給他對接工作,順利地把工作全部交接過去。
但是這個時間不可能無期限地拖延下去,這樣又會對離職員工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所以最終的決定就是,試用期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
說到這里,想必大家都很明白了,如果屬于正式員工,但手上并沒有多少關鍵性的工作,走了也不影響公司正常的業務開展、工作開展,那么即便員工當天提出離職,第二天就批準他離開公司,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沒有工作需要交接,與其延長30天,不如讓他立刻走,這樣不耽誤員工找新的工作,也避免公司多花一個月的錢。
當員工提出了離職之后,內心就不會再想著為公司多么的著想,自然也就產生不了效益。早點走,反而對公司有利。
那么,如果是一個員工有一些工作在做,又想要盡快地離開公司,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自己打算提離職之前,先將自己手頭的工作整理好,提出離職之后,立刻就可以進行工作交接,不至于再來花時間整理手頭的資料。
這種做法對于員工和企業來說都是比較好的,雙方不耽誤,雙方也能順利地進行交接。
我是@次等大叔 ,專業書作家,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今日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感謝查看主頁,點亮職場未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參考資料來源:
社會保障部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可以要求立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秳趧雍贤ā贰 〉谌鶙l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摹! 〉谒氖畻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鳎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谌鶙l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ㄈ┯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畻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ㄎ澹┏萌藛挝痪S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律師觀點: 勞動法雖然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但并不是說用人單位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符合勞動法規定所列舉的情形,可以提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否則必須支付提前通知替代金(即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對辭退職工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