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公司降薪_懷孕了公司要給我降薪怎么辦?
特邀律師
降職降薪屬于對員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行為,如果員工沒有過錯,這種行為是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建議你要求公司明確提出理由。同時在婦女懷孕期間,是收特別保護的。你可以告訴大家是哪間公司,讓大家圍觀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用人單位不能對懷孕期間的員工做降職降薪處理。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進行特殊保護。
任何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降低女職工的勞動報酬或者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得以結婚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當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隨著二胎政策的全面放開,孕期員工由于身體的原因,不能適應原勞動,單位調整崗位本來無可厚非,但有些單位確借此降低員工工資,甚至開除了之,嚴重侵害了員工的的合法權益。員工當然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在仲裁前一定要慎重了解調崗降薪的原因,做到有的放矢。
首先,單位對員工是有用工管理權。在生產經營過程當中,單位為了正常運營所需,會對公司的人事安排作出調整,變更部分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一步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以便適應和應對市場的發展需求。這既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也是單位自身發展進行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必然要求。
其次,單位對員工調崗要合法合理。用人單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權的時候,是有邊界限制的,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時,應當具備客觀的條件,特別是對孕期員工更要合理合法。在調崗時就要考量調整的工作崗位是否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工作崗位后員工的工資水平是否與原崗位基本相當;是否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是否增大了員工的勞動成本,會因為工作崗位地理位置的變更而給勞動者生活造成更大的負擔。否則,就用人單位難免有借調崗之名行降薪之實,無法說清調崗具有經營必要性和目的正當性了。
另外,申請仲裁前要收集相關證據。證據是你捍衛權利的關鍵。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那么,在調崗前單位是否員工協商一致,是否簽訂一個補充協議,是否確定了所調整的崗位和崗位薪酬。以及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之初,有無約定單位有權根據業務經營或人員管理的需要變更職務或工作地點。當然,即便約定了亦不能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也不能賦予公司主觀隨意調整員工職位的權利。
當然,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要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生育不僅是生命的延續,更是繁衍生息的社會責任,保護孕期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其應盡的社會責任。您認為呢?
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但是你簽字同意對你會非常不利。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降低其工資、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你的工資是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應當給你特殊保護,降低你的勞動強度,不上夜班,不延長勞動時間。保護你就是保護小孩,就是保護我們國家的未來。可以給你調整工作崗位。
三、可以要求補足,不予補足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違法降低的工資,限期內不支付的,責令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女職工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四、你簽字的行為是不是有效主要看是不是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是可以撤銷的。不過單位會找出理由認為你們之間協商變更了勞動合同。對你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