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和無過錯責任_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什么?
特邀律師
一、什么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三、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免責條件。但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須由生產者舉證證明。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只有一個免責條件,即損害結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了四個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免責條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是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是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此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并不相悖。農藥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并未另行規定免責條件。其他如《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放射事故管理規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同樣未另行規定免責條件。③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124條未規定免責事由。《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十分明確地指出:“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遭受損失。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將有無過錯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作為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免責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過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錯,不減輕。《侵權責任法》第78條。二是第三人的過錯。由第三人與飼養人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侵權責任法》第83條。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受傷害。 無過錯責任:寵物傷人 連帶責任: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法律強制規定的責任,如果有具體侵權人的,則由具體侵權人承擔責任。只有當無過錯責任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條鏈接:《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