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_婚后買房一定屬于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根據您的表述,分析如下: 房產屬于婚前購買, (1)如您購房的財產屬于由一方單獨承擔,,婚后交房,房產證屬在該出款方一人名下的,應認定屬于個人財產。 (2)或購房首付有一方單獨承擔的,房產證屬出首付方一人名下的,婚后無論是否用夫妻共同財產繳房貸,仍應認定對個人財產。 (3)買房首付款由雙方合資,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財產繳付房貸,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 以上為個人淺見,如您覺得對您有所幫助,請您采納,謝謝。
謝謝邀請!
題主的問題是否應該這樣描述——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房)產,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解析以上法律規定,即,夫妻之間的財產涉及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財產。對于婚前個人財產而言,如果有約定,則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仍屬于個人財產;對于婚后取得的財產,有約定,則從約定,沒有約定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結婚多少年,個人財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現行婚姻法沒有相關的規定。
屬于共同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婚前男方首付的部分的房產價值歸其所有,由于婚后雙方用共同財產還貸,共同還貸所取得的房產價值為共有財產。因此該房產男方所占的份額大一些,女方份額少一些。
房產證上是否可以寫夫妻雙方的名字,如果簽訂購房合同時寫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辦理兩證時即可寫上兩人的名字,不需要什么費用的;如果是之前簽訂購房合同時沒有寫上兩人的名字,之后辦理兩證的時候不能加名,需要在辦理兩證后,還清尾款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此時只需要交納一定工本費而已。
(-東南偏北)
給大家講兩個故事吧,看完以后估計對結婚買房這事都有自己的一個概念了。房子歸房子,要是沒了感情,一切都是空談。
一、
故事主人公暫且叫他阿旺跟阿雪吧。
阿旺跟阿雪結婚后,就一直商量買房的事。阿雪覺得婚都結了,反正也嫁過來了,為了讓自己心理踏實一點,就跟男方講,婚房能不能加上她的名字。男方安慰道:“你是懂婚姻法的,只要是婚后買的,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確實,婚姻法是有這樣的規定,妻子放心了。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后來兩個人因為一些事情爭吵不斷,準備離婚。后來分割財產時,房子完全沒女方什么事,因為老公在購房的時候,用的不是自己的賬戶,而是父親的賬戶。也就是說,當他拿出父親的銀行轉賬憑證,法院認定:該房產由男方父親出資,贈予男方,屬于個人房產,與妻子無關。
《新婚姻法》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
故事的另一對主人公,男方,阿才。女方,阿芳。
兩個人也是相親相愛,男方結婚的時候對女方講,自己真心愛她。
結婚后,男方就準備買房了,對女方講,準備給她一個驚喜:“房產證就只寫你的名字吧,并且我的父母愿意出絕大部分的錢,誰叫我這么愛你呢”。女的感動的淚如雨下,最后買房的時候,女方出了1W,男方以及男方家里出來490W,房子寫的是女生一個人的名字。
兩三年之后,兩人因為林林總總的矛盾,導致關系破裂。兩個人準備離婚的時候,女方自然向法院主張這套房子全部歸她所有。畢竟,房產證上,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
但是最后結果卻出人意外,這房子壓根沒女方啥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后男方在提交相關證明以后,房子歸了男方,女方獲得1-2W的賠償金....
婚后買房建議:
1、不要貪便宜,既然是真心相愛,就少一點套路,多一點真心。
2、不要從任何他人的賬戶中轉購房款,尤其不要讓雙方父母摻和進來。
3、共同出資
最后說一句,幾乎所有的被騙,都源于兩點:愚蠢,貪婪。
=^_^=你問這個是在準備以后離婚嗎?你是在為以后的離婚作打算嗎?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還是不用結婚了,這樣會少了很多的麻煩!還是不要說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了,還是說說你們夫妻共同的親人吧!如果兒女們覺得他們的父母都在相互算計的話,你會覺得這種生存環境對他們的影響會是什么樣的結果?
=^_^=在我們這個地方的偉統就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的話,如果你們有共同的兒女,那你就凈身出戶吧,所有的家產都歸還未成年的兒女所有,當然了,這就是說兒女跟誰財產就歸誰暫時使用,最終這些財產都會落到兒女的頭上。就算是兩夫妻不離不棄的話,最終那點有限的家產也應該歸自個的兒女們所有!
=^_^=別來不來的就把自個當成大富翁——爭不完的家產、動不完的心思、忙不完的算計......不是說愛情是無價的嗎?既然已經走進了婚姻,既然已經生兒育女的話你覺得和自個的妻子兒女來相互算計還有那個必要嗎?既然是結了婚生了兒女還一天在心里尋思著離婚分家的那種過日子,這還算是正常的一家人嗎?所有這些都是現代人的悲哀——唯利是圖!在古話里的那句“虎毒不食子”轉變成了如今的——是人就不一定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如果登記結婚前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買房屋的全部價款,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約定了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已經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雖然該房屋實際交付和辦理產權登記發生在結婚后,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在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婚前以個人積蓄購房,婚后辦理產權證,房屋所有權性質并沒有改變。因此,該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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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算夫妻共同財產了!不過離婚的時候法院也是要看主要還款人的。
- 你如果覺得不合理,或是不認同可以在買房的時候公證一下,那我覺得房子是公證給你個人了,你們的感情肯定也就走到了盡頭。
- 再說了你們結婚你不知道他沒能力買房嗎?你就不了解一下他的情況和經濟能力?如果你了解或是知道你又何必在乎這事,畢竟你結婚的時候是能接受裸婚的,你如果沒了解過那證明你其實并沒有太在乎你的婚姻關系,或是被欺騙了。
- 其實我想說的男方買了房子加女方的名字是合情合理,那女方買個房子加男方的名字怎么就不行了,現在不是男女平等嗎有些事情真的不要把錢看得太重,找一個知冷知熱的人比錢重要多了,錢是人創造的,我們不要成為錢的奴隸,要利用錢讓我們的生活過得更好。
之前發過一篇文章“婚后把婚前個人房產賣了,再買新房,新房是否是個人財產?”。剛好和這個話題相切合,現把這篇文章轉過來,與大家討論討論。
案例:一位女士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把這套房子賣了,然后用賣房所得價款再購買一套新房,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那么,所購新房是否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形比較特殊,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并沒有直接的規定,我們只能從相關的幾條規定中來推定。
以下推論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上面例子中,女士所持有的財產,我們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來討論,或者說三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婚前的房子,第二種形態是賣房所得的價款,第三種形態是再購買的新房。
第一種形態很容易判斷。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應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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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第二種形態和第三種形態,我們主要看看《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我們要注意幾個關鍵詞,“收益”“孳息”“自然增值”。
收益,可以簡單理解為財產的增加。而孳息與自然增值,是收益的一部分,這根據法條也能看出。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雞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樹長出的果子。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規定產生了從屬關系,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觀點認為租金屬于經營性收益,不屬于孳息(這種爭議不影響我們今天的話題,因為其中沒有涉及到)。
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財產所有人在此一狀態的發生過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的作用,即財產所有人并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業中心地段的不動產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強而增加的價值;擁有的古玩隨著收藏市場的繁榮而價格上漲;持有的股票因公司業績優異而價格上揚等。
自然增值有別于投資性收益,例如用一萬塊錢去經商,后收回兩萬塊錢(即賺了一萬),賺取的一萬塊錢就不是自然增值了,而是投資性收益。因為這其中有財產所有人的積極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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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上面的例子,該女士在買賣房子的過程中,肯定會涉及到財產收益。因為現在的房價,可是只漲不跌的。
我們上面所說的,該女士持有的財產的第二種形態,即賣房所得價款,相比婚前買房,肯定有不少收益。這部分收益,應視為自然增值,房價自己要漲,該女士并沒對其起到任何的積極推動作用。
所以,第二種形態,賣房所得價款,應視為該女士個人財產。
第三種形態,用個人財產(賣房所得)再購一套新房,這應該怎樣認定?
在購房的那一刻,房子肯定是該女士個人財產,因為這時還沒有任何收益。其實真正有爭議的,也是當事人關心的,我想應該是當涉及到財產分割時,這套新房怎樣分?是女士一方所有?還是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如果真到財產分割時,這套房子肯定又漲價了,又有收益了。這部分收益,是自然增值還是投資性收益呢?
小編以為,把這部分收益看作投資性收益更合適。因為買房這一行為,實則是將原個人財產(賣房所得價款)投入到了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當事人對財產增值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所以,小編個人以為,該女士所購新房,原價值部分(買價)應為該女士個人所有,以后這套房子漲價增值的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對于財產的所有權問題,夫妻雙方也是可以協商處理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因此,只要雙方采取書面形式,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可以對房子歸屬問題(包括增值部分)作出約定。約定為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