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彌補虧損的方式_企業彌補虧損的途徑?
特邀律師
企業發生的虧損都是需要彌補的,彌補虧損的途徑有:1、一般首先是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如果連續5年仍沒有彌補完,則按規定5年后只能用稅后利潤彌補。2、如果以后年度仍然虧損,或者即使盈利但仍不能將虧損彌補完,則可以考慮動用盈余公積或資本公積補虧(但從06年起資本公積不能補虧)。盈余公積是從以前的凈利潤中提取的積累,即盈余公積用往年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積累的目的是為了應付將來的困難和危機,因此盈余公積主要用來彌補虧損、分配股利及轉贈資本,當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盈余公積會減少。擴展資料:企業渠道建設內容和程序:一是進行渠道規劃企業首先要結合自己的企業目標或遠景以及各行業和產品的具體情況(行業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市場規模、發展趨勢、競爭對手情況、產品特征等)制定自己的渠道戰略,也就是確定自己在渠道建設上總的思路和原則,它是企業渠道建設的方向和靈魂,具有指導性,在一定時期具有穩定性。二是進行渠道設計根據企業的渠道規劃,進行渠道設計。渠道設計是實現渠道規劃的具體措施和手段,它主要包括渠道模式設計和渠道政策設計。渠道模式設計主要是渠道層級、長度、寬度、廣度等的確定。
企業虧損是指利潤表中凈利潤的負值。凈利潤的公式為:凈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投資損失)+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可用于彌補企業虧損的如下幾種方式:(1)企業本年實現的凈利潤可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2)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經批準可用于彌補虧損。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應按照凈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下同)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以及任意盈余公積。企業彌補虧損最長不能超過5年。尚未彌補的虧損不能結轉到下一年度彌補。
企業虧損彌補的程序主要如下:
一、稅前利潤彌補。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稅后利潤彌補。即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虧損,當連續5年用稅前利潤彌補后,仍不足彌補的,從第6年起,應當用稅后利潤彌補。
三、盈余公積彌補。即企業發生的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后仍未彌補的虧損,由董事會提議,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積來彌補。百財易老師為您講解!
一、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
二、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
三、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金彌補
企業發生虧損彌補的途徑一般有稅前利潤和稅后利潤彌補虧損. 在納稅人多次發生年度虧損的情況下,其虧損可以連續用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5年內的所得彌補。例如,某企業2000年度的虧損額為100萬元,則該企業可以用2001~2005年度的所得彌補;如果2002年度又發生50萬元虧損,則可以用2003~2007年度的所得彌補。當然,是否能夠彌補,要看從虧損年度次年起的5年內該企業是否有所得可以彌補。如果該企業2001~2005年度一直虧損,則2000年度的100萬元就無法彌補了。 在納稅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虧損年度的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虧損彌補的最長年限為5年,在5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先虧先補,按順序計算彌補期。例如某企業2000年虧損80萬元.其彌補期限是2001~2005年,假定該企業這5年間每年分別盈利10萬元,可全部用于彌補2000年虧損額,合計補虧損金額50萬元;截至2005年底間,如不都是盈利,也就應該計算連續彌補時間;假定該企業2001~2004年連續4年虧損,2005年盈利50萬元,因2000年的虧損彌補期限截至2005年已滿5年,就只能以2005年的50萬元利潤彌補2000年的虧損.剩余的30萬元虧損,從2006年起,不得用稅前利潤彌補。 特殊企業的虧損彌補形式 對一些特殊企業,主要是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以及發生分立、合并行為的企業,他們的虧損彌補稅法有特別規定。 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的虧損彌補 一般情況下,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經濟組織,屬于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繳納所得稅,非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則不是獨立的所得稅納稅人,應由其上級機構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訊企業等,由其負責經營管理與控制的機構繳納。 當然,匯總(合并)納稅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即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被批準的企業(集團)有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所屬部分企業,中國郵電電信總局所屬部分企業以及一些銀行、石油公司等。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又行業和集團公司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的虧損彌補,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當年發生的虧損,在匯總、合并納稅時已沖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并入母公司的虧損額,因此,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例如,某匯總(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其2004年的虧損額為100萬元,2005年所得額為100萬元,其100萬元虧損已于2004年用總公司或其他成員企業的所得額進行了彌補,不得用2005年的100萬元進行彌補。 另一種情況是成員企業(單位)在匯總,合并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仍按稅法法規的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所得予以彌補,不得并入母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沖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例如,某企業2005年才納入總機構實行匯總(合并)納稅,假設其2004年虧損200萬元,2005年所得額為100萬元,那么其應該用2005年所得額100萬元進行彌補,剩余的100萬元用2005年后的所得彌補,而不能用總機構的所得進行彌補。當彌補完虧損后,其所得或虧損才能并入總機構匯總(合并)納稅。 企業分立的虧損彌補 當企業發生分立,即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被分立企業的,圍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大分立企業繼續彌補。此規定同原來規定有所不同,以前分立企業可以彌補的虧損額,按分立協議約定。例如,某公司2005年初分立為兩個獨立的公司A和B,該公司2004年虧損300萬元,按分離資產確定A公司承擔200萬元,B公司承擔100萬元,則A、B兩公司分別可用2005-2009年的所得進行彌補。 企業合并的虧損彌補 當企業發生合并時,即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經過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的企業(簡稱合并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企業合并,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公允價值是指獨立企業之間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和經營常規自愿進行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因此,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不得轉到合并企業彌補。 另一種情況是,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合并雙方可以作如下處理: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不計算繳納所得稅。其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未超過彌補期限的,可由合并企業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例如,A企業凈資產為500萬元,尚未彌補的虧損為100萬元,因經營困難,按公允價值500萬元轉讓給B企業,B企業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為250萬元,現金為25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A企業應就500萬元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B企業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為410萬元,現金為90萬元,則A企業不用計算繳納所得稅,其10O萬元的虧損可以用B企業以后年度實現的、與A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虛報虧損的處罰 虛報虧損將受處罰。企業虛報虧損會造成以后年度少繳所得稅,與企業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性質相同。因此,稅法明確規定了處罰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規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虛報虧損,除被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外,還很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理。因此,納稅人應按有關規定正確計算虧損額,履行申報手續,做到既降低稅負,又避免受到處罰。
可以的。以資本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在實施后影響的只是企業的股本數和所有者權益的結構,并不減少企業的凈資產額,同樣也不會導致投資者所擁有的企業股權占有凈資產份額的減少。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應優先于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還應該注意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企業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在計算所得稅納稅調整時,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