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欠單位錢如何處理_我個人欠公司錢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理論上來說,你欠工資錢是一回事,發工資是另外一回事。一個是債務糾紛,一個是勞動合同糾紛。
換句話說,公司不發工資你可以起訴,你欠錢公司可以起訴。但是欠錢不成為不發工資的理由,你起訴了公司不發工資后,公司以這個原因解釋,是不被支持的。
實際當中,員工欠錢而通過扣發工資的形式還錢,是非常普遍的情況。
比如,醫院某科室發生醫療糾紛導致賠錢后,單位會負擔大部分,科室也會負擔一部分,科主任和責任人也會負擔一部分。(科室負擔的部分是扣發科室獎勵工資,導致每個人能拿到的獎金都少了)科主任、責任人等個人負擔的部分都是通過扣發獎金完成的。
再比如,我們單位是可以預借工資的,如果你遇上急事或困難,可以選擇預借工資度過難關。但是歸還,如果不能一次性還或主動還款有困難,那就得靠扣發工資還款了。
關于扣發工資還賬這個事情,即便扣發工資還款了,個人很少起訴公司不發工資的。畢竟不管欠賬是個人應對困難還是差錯,欠賬都是因為個人原因造成的,單位既然愿意借錢解決問題,總歸有情有誼。但是單位也不能一直虧損,畢竟要對全體員工負責,所以才會扣發工資彌補欠款。
如果要讓這個事情更完善和合理,那就是單位和個人溝通好,約定好如何扣發、扣發多少。這樣,出現糾紛的幾率更小一些。
離職后原單位社保欠費,個人保險應該怎么辦?由于社保繳費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比例承擔的,從理論上來說,如果單位欠費,那么個人應繳部分也是欠費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單位職工繳納的社保包括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險和工傷保險等五大保險。繳費方式是采取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費,總體上上是單位繳費占了大頭,個人繳費是小頭。2020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因此2020年的單位繳費,按照國家政策的規定是可以減免的,對于中小企業是減免,對于大型企業是緩交。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實際上在2020年是不存在欠費之說的,因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都是屬于減免的范疇,單位唯一要繳納的只是醫療保險。
如果屬于大中型企業,那么實行的是緩交政策,政策執行到2020年年底,所以一般在2020年底緩交期結束,各單位都要按時繳納,但也有部分單位可能存在欠費的情況,欠繳的社保繳費,只要不是欠發職工的工資,也就不影響個人的繳納問題,因為個人繳費部分都是在用人單位發工資時代扣代繳,所以只要你在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是按時發了工資的,你個人繳納部分就已經扣除,今后單位補繳時,由于你個人部分已經扣除,這對于你個人繳費部分,也就不存在欠費的問題。
我們個人在離職時工資都是結算到當月,也就是你離職結算工資的當月,屬于個人繳費部分用人單位在發工資時已經扣除,所以以后不管單位什么時候去補繳,對于你個人部分都是沒有影響的,也應當由單位i全額來承擔。當然如果你發工資時,由于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該員工個人承擔的部分單位也沒有扣除,那么今后單位補繳時,屬于員工承擔的部分,單位在墊付以后是有權利向員工索要的。
離職員工到了新單位工作以后,原單位需要補繳完以前的欠款以后才能正常辦理減員和增員,這導致員工在新單位不能按時辦理增員繳納社保費,但這不可怕,只要今后原單位補繳完成并辦理減員以后,新單位就可以立即辦理增員,并將以前沒有繳納的月份按照到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進行補繳,這個操作起來是完全沒有難度的。當然這是指在同一個統籌區的范圍之內,如果是跨統籌區離職的,因為不涉及到立即轉移社保關系,無論是原單位是否補繳或是否辦理減員,都不影響新單位的繳納。
綜上所述,由于原單位社保欠繳,職工離職后由于無法辦理減員,在同一個社保統籌區新單位的確無法繳納,由原單位繼續申報,如果已經離職了在原單位沒有工資收入無法扣費的情況下原單位補繳以后屬于員工個人承擔的部分,還是需要個人承擔的,直到原單位辦理減員新單位才可以辦理增員并交納。如果跨統籌區的,新單位都是可以直接交納的。
說實話,不管自己是什么崗位,除非是救急用錢,在職場工作了近10年,還真沒見過能欠公司100多萬的員工;如果不是正常理由欠款,那就有可能是職務侵占或挪用公款,如果還不起,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條是協商、打工還債;一條是坐牢。
雖然很不想提這個事,但如果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很少有企業會允許員工欠款100多萬的,不管員工是什么理由,有什么苦衷。所以,有理由懷疑這個欠款根本不是“欠款”。
就拿我自身來說吧,也換了幾份工作,每一份工作還挺努力的,也做過銷售崗,身上曾背過企業財務賬目超過200萬,但這只是賬目,不管是借款銷賬,還是提款進貨,都是一票一款,一款一票,當日、當周、當月結算清楚。所以,我搞不懂的是,這100多萬到底是因為什么欠的?
就拿正常人的生活來說吧,平時也沒什么開銷,哪怕在一線城市工作,一個月的開銷如果省著點有5000元足夠,如果沒有房貸、車貸,自己和家人又沒有什么大病,自己又沒有什么壞毛病的情況下,是根本不能欠這么多錢的。
那我就有理由懷疑,這個錢本身是公司的,可能自己有替公司收賬的權利和義務,于是就侵占或挪用了這筆款,用于支持自己的一些消費,也就是說這筆錢是被自己貪污了。那現在公司開始查賬,自己名下業務財產,最后的辦法除了那兩條路們之外,剩下的那條路就是拿錢還清債務。
但很顯然,自己名下無財產,這100多萬在不知道去向的前提下,最常見的處理方法就是公司報警、并且立案調查,查清楚這100多萬的去向,到底是干什么花了。如果是公司的原因那還情有可原,但如果是自己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或挪用了,那只能等著坐牢了,除非自己能還上這筆錢。
另外,不管我們是不是做銷售的,不管我們因為什么原因,與公司的賬目都必須是清清楚楚的,哪怕是因為工作的原因欠款,起碼有賬目可對,為啥要害怕呢?言盡于此,自己還是好好想想該怎么跟公司解釋吧。
你本來是向朋友個人借錢,本來應當有你朋友個人名義借給你,到借款時卻以公司的名義,很可能怕你到期不歸還時,其個人得罪你,以公司的名義向你追償,可以保全朋友間不翻臉。其實你對這樣的朋友更要講信用,到期及時歸還你所借的款,以便不失信于朋友。 我可以肯定,你的款如果到期不還,其公司是會向你追索的,最好不要到那樣,不然,這次失信,以后你要再求助于他人就更困難了。你不能有這種到期不還的思想,如果實在還不起,也要主動商量,取得對方的諒解,給你寬限些時日,但不能總拖下去就是了,哪怕拆東墻補西壁你也要歸還。
欠錢自然應該還,且如果是因為勞動關系單位才借錢,提前辭職這錢還應該提前還,這個沒問題,原合同中也有約定。
至于你說的違約金,如果沒有單位專門出資培訓,離職違約金約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當初單位提供的是低息或無息借款,現因提前離職要求支付利息,且合同中有約定,還是應該支持的。但利息標準最高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 供參考。準確判斷得看具體合同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