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馳名商標獲得什么保護_如何保護使用中的未注冊商標?
特邀律師
那要把版權和商標趕快注冊下來。還來得及畢竟可以提供使用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澤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對于“在中國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定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避免“混淆”的保護。二是對于“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包括“不相同或者不相似類別的商品”(學術上稱為跨類保護)。 因此,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保護。如需詳細了解可以參見“蒙牛酸酸乳”商標案件,“蒙牛酸酸乳”商標案件結果雖然備受爭議,但是其是我國第一個通過法院判決生效的首例“未注冊馳名商標”。 希望對你有幫助。
在我國,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根據國際上的一般慣例,馳名商標應得到比一般注冊商標更高的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商標法》制定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及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應當享有的特殊權益。這些特殊權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從相同或類似商品擴大到非類似商品。依照我國商標法,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保護范圍。正因為如此,要認定商標侵權,只有“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才可認定。換句話說,如果他人在“非類似商品”(即不同商品)上申請注冊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是法律允許的。然而,如果是馳名商標,就可以享有特殊的權益,即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二是禁止他人淡化馳名商標。《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此規定明確指出,已經認定的馳名商標,他人不得使用,即企業名稱權受法律保護,但保護是有一定范圍的,這是目前我國法律不完善造成的。因而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在名稱或其他方面故意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大多是影響較大、知名度較高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以抬高自己的身價,使消費者容易產生誤解。如前所述,在我國專門的保護名稱權的法律未制定出來之前,禁止他人淡化馳名商標無疑加大了對商標品牌的保護力度。另外,禁止他人淡化馳名商標,除將馳名商標用于企業名稱外,還有其他方式,如以一定手段丑化馳名商標,將馳名商標用于商品普通名稱等。 三是未注冊馳名商標與已注冊馳名商標享有同等的法律保護。根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的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包括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包括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中國作為《巴黎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對公約規定的馳名商標包括未注冊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但中國《商標法》及《規定》在闡述馳名商標如何保護方面并沒有明文規定,而且《規定》在闡述馳名商標定義時,解釋為“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這很容易使人產生誤解,也很容易使人產生中國是否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疑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也即國際法上的“條約優先原則”。我國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也是該公約的忠實履行者,在實踐中,我國已按《巴黎公約》規定對未注冊商標給予了保護。《規定》體現了中國在商標保護方面的立法精神。 中國是一個商標注冊制國家,而且是一個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并行的國家。在中國,商標只有通過注冊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除人用藥品和卷煙制品外,商標是否注冊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既然允許企業使用未注冊商標,所以也會出現某些未注冊商標通過使用而成為馳名商標的情況,只不過這種情況很少出現。一個企業在沒有商標專用權、缺乏法律保護做后盾的情況下,要打造馳名商標難上加難。因此,我國法律不鼓勵企業使用未注冊商標,而以法律的形式積極引導企業先進行商標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有了法律作保證,再去創馳名,保馳名,這更有利于企業的穩固發展。
1)受商標法保護的未注冊商標有兩種,包括未注冊馳名商標和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兩種。2)兩種未注冊商標的權利內容不同。予以未注冊馳名商標以專有使用權,而對有一定影響未注冊商標僅賦予其優先注冊權。《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就相同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得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者,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