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刑事賠償的時效_刑事賠償的申請流程有哪些?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應當在兩個月內做出賠償決定,如果你的賠償是行政賠償,賠償機關到期未做決定的,適用該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如果你的賠償是刑事賠償,應適用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暄。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刑事案件一審審限在法院是二個月,最多不超過三個月。刑事判下來后,一般民事賠償部分也同時宣判。但實踐中很少有案件能在規定的審限內結案的。
賠償可以作為酌定減輕情節。如果沒有特別嚴重情節的話,最多判3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你方來講賠償數額沒有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高。因為刑附民不支持精神撫慰金。如果全責方司機非常窮,我想就都一樣了。不如你方實際點,一次性取得一定賠償,拿不到錢只有債權也不沒什么意義。僅供參考。
刑事案件無罪釋放沒有復議期限,只有上訴期限。
能否獲得國家賠償,要看被羈押和被認定無罪的理由是什么,不是無罪的案件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比如:最終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防衛人被羈押的,其無罪釋放后,就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還有,因為自己虛假陳述導致被羈押的,這樣的被無罪釋放后,也無權要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刑事賠償是指因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也就是說,要求國家賠償,存在錯拘、錯捕、錯判是前提。
依我之見:‘’可以提出國家賠償‘’,但是,應當依據生效的‘’無罪判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公丶檢丶法辦案機關就各自環節對‘’羈押‘’作出的錯誤決定按照‘’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提出國家賠償。
一,公安局一一(含其他法定偵查機關)我國刑事案件法定的偵查機關,刑事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經立案后,有權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剝奪當事人人身自由的‘’羈押‘’的強制措施從而在法定最長三十七天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檢察機關未批準逮捕而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并根據其移送審查后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也未變更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那么,該‘’無罪判決‘’一旦依法生效,在此案中對當事人采取錯誤的‘’刑事拘留‘’的辦案機關就只有公安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是錯誤刑事拘留而‘’羈押‘’當事人三十七日的決定機關,同時也就是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二,檢察院一一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于公安等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有逮捕之必要,依法必須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決定,以及監察委員會調查完畢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被提請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并具有‘’兩危性‘’確有逮捕必要的,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如果此案經一審或二審‘’無罪判決‘’生效,且法院環節已對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審,那么,此案對當事人被錯誤采取剝奪人身自由‘’批準逮捕‘’至取保候審前這一段‘’羈押‘’的時間決定機關就是該案批準逮捕的檢察院,因此,因被批準逮捕的檢察院就是該錯誤羈押的這一段時間,檢察院是義務賠償機關。
三,法院一一我國法定唯一的審判機關。無論是公民刑事自訴案件,還是檢察機關依法提出起訴的刑事公訴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均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A,對于刑事自訴案,比如重婚、誹謗丶侵占等案件法院受理后為保證案件審理和以后的執行認為對被告人有逮捕之必要并由院長決定逮捕被告人人的,一旦最終‘’無罪判決‘’生效,該當事人自法院決定逮捕到生效無罪判決被錯誤羈押這一段時間,法院就是錯誤決定羈押的義務賠償機關。B,對于刑事公訴案件,如果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對被告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而法院認為應變更為了逮捕的羈押的強制措施而由院長決定逮捕的,一旦‘’無罪判決‘’生效,錯誤變更為逮捕而羈押強制措施后至無罪判決生效這一段時間因錯誤羈押,法院就是錯誤羈押的義務賠償機關。C,如果該案件當事人在辦案環節中公安機關對其刑事拘留丶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丶一審法院判處有罪。那么,一審法院對于該‘’無罪判決‘’生效之日倒推至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這一段時間,一審法院是‘’這一段時間錯誤羈押‘’的賠償義務機關。
四,糾正提問者常識性錯誤: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不是‘’都要‘’,即并非所有案件都會對當事人采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1、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以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已經確認為前提。這一點與行政賠償的單獨提起的程序相同。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有以下內容:(1)如果有兩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2、刑事賠償復議程序:這一程序不適用于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1)刑事賠償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2)刑事賠償復議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或自復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與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3、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1)設置: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置賠償委員會,賠償委員會由3至7名審判人員組成。(2)管轄:刑事賠償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轄,如果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法院的,則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轄。(3)處理程序:是一種非訴程序,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決定為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是的。
題主想問的問題是,如果受害人因為被司法機關錯誤的拘留,錯誤逮捕,甚至會被錯誤的審判定罪量刑,最后又被確認為無罪,如果其可以獲得國家賠償,是否一定需要先申請?還是說受害人不用任何申請,只要在家等待國家或者相關部門把賠償款送到家就行?
答案是,必須先申請,才能有國家賠償。
首先,權益受侵犯,獲得國家賠償是權利
公民合法權益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而受到侵犯,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必須依受害人先行申請
但是,我國《國家賠償法》又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
從法理上,受害人遭受權利侵害,擁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類似于一種平等主體間的侵權與索賠的關系。
但是在實踐中,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一種受害人與國家偵查機關、司法機關、審判機關之間的索賠關系,比如當事人被錯誤拘留、逮捕后被釋放、不起訴,當事人往往由于主觀上的認識差異,明明自己是無罪的,但是怕麻煩,不再、“不敢”向賠償義務機關索賠。一般情況下,被錯誤拘留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被錯誤逮捕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檢察院,被錯誤定罪量刑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很多當事人對這種民告官的索賠有畏懼心理,其實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為《國家賠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對各種賠償的情形、賠償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很多案件都可以直接作出賠與不賠的決定,很少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不過也正為因為如此,筆者認為,刑事國家賠償可以考慮由申請啟動變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照職權啟動,就是不管受害人、當事人有沒有申請,只要發生了可以國家賠償的事由,就直接按標準賠償即可,同時,應該進一步提高人身自由賠償的標準,減輕申請人、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上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