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物品扣押_刑事案件扣押物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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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扣押清單均為一式二份。《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
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扣押清單均為一式二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機關為了辦案的需要,扣押證據需要出具扣押清單,并將一份交給當事人。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法律鏈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決定書。
扣押物品的原因主要是該物品可能是涉及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如果與犯罪無關會予以返還。
如果經調查跟案件無關的,偵查結束,會直接退還家屬;如果可能跟案件有關系的,一般要經過法院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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