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應當提請減刑_如何在監獄里立功減刑?
特邀律師
在看守所兩年時間里,本人自學了很多法律知識。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必須是犯罪分子獨立的行為,由公安機關部門偵查屬實后,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法院裁定為是否立功,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刑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刑20%-50%;重大立功一般很少,除非是檢舉強奸殺人搶劫案。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刑50%。也就是說,一般立功如果你檢舉的犯人判刑兩年,你就可以減刑兩個月左右。
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沒有得到從輕處罰,這是因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必須從輕處罰。也就是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并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法院判決前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酌情減輕,
自首應該只對量刑有幫助。本人覺得立功的作用要比自首的作用大。如果你有什么疑問可以關注私信本人,本人會一一回復。如果你有什么不同意見,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我們一起共同探討一下。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基本上只有保持很好的勞動產量,才能夠減刑。
當然,前提是不惹是生非。
摘錄一段:
如果有工具的活,晚上值班隊長是要 來收工具的,至于幾點收要看活兒的數量還有值班干警的心情。但打毛衣這樣的活就沒人管 了,打到幾點都行。晚上睡覺是不許關燈的,所以我們經常是通宵地做。即使當天的指標完 成了,也希望能多做一點,只有產量超過別人才有可能爭取減刑。
我在入監后的第二年調到了一個新的大隊,是踩縫紉機的活。我們做過綿質內衣、床上 用品、服裝鞋帽,而且還有國內名牌內衣呢。機器活是必須在工廠間干的,7點出工以后, 不到12點以后是不可能回監室的。收工回來洗洗涮涮都要2個小時,因為所有的活動都是集 體行動,要排隊,要報數,要一個一個監室輪流,這樣七搞八搞差不多2點多也有可能3點才 能上床睡覺。
在工廠間干活一點都不能偷懶的,因為是流水線加工,你的這道工序沒做完,下面那道 工序的人就要罵人,你耽誤了別人的時間。“時間就是金錢”這句話在這里得到的體現是最 充分的,只不過我們換了一種說法“時間就是產量”。
說到這里,我想提醒大家,以后買回來的內衣褲、床單被套之類的東西一定要水洗以后 才能用哦,即使是在專賣店買的也是一樣。我們在工廠間干活時為了節省時間,輔料、半成 品、成品都是一堆一堆地堆在地上,車工坐在車位上不能走動,由輔工將成堆的東西在地上 拖來拖去,做好的成品直接打好包裝,貼上廠家標簽就OK了。我們雖然覺得過意不去,可也 沒辦法,我想男監或是別的監獄肯定也是一樣吧。
在里面我們所干的活都是有主的,也就是說是廠家指定的。每個大隊監獄都有全年的勞 役指標,要完成指標需要兩方面的努力,一是干警要接得到活,一是犯人要能完成。如果沒 有接到活或是接的活不多,我們也會有勞役斷擋的時候,這就是我們最開心的日子了。雖然 不干活也要參加法律學習啊,搞點活動啊,或是開個會啊什么的,但畢竟晚上沒事了,可以 好好睡個覺了。
犯人是沒有工資的(不過聽說從05年開始有的監獄已經實行了計件工資),干警在接活 的時候要和廠家談好價格的,完成一批活廠家和大隊結帳的,我們所創造的經濟價值當然是 歸監獄所有。而對于犯人來說,個人完成的產量全部換算成勞動分數,做的越多,分數越 高。每月由主管干警根據你平時的生活表現和勞役情況給每個犯人打分,三個月評一次“處 遇級別”,監獄里的犯人分5個處遇:A級、 B級、C級、D級、E級。三個月的分數達到30分 或以上的就可以享受A級處遇,25——30分(不含30分)的則是B級,依次類推。
分數就是犯人的生命,在里面所承受的一切勞累、痛苦、委屈、侮辱在一個高分兒面前 都會被我們認為是值得的。因為到年終的時候,只有拿滿120分的犯人才有資格被上報法院 減刑。
在那樣的日子里最渴望期盼的就是自由,只要有一條小小的路能讓我們早一天擁抱自 由,即使是累死苦死也不會有人說不愿意的。為了這早一天,我們把自己變成了機器,為了 這早一天,我們可以放棄做人的尊嚴,一切就是為了早一天見到自己的親人,早一天呼吸自 由的空氣。
《監獄法》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罪犯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事訴訟中檢舉揭發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或者提供偵破案件的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罪犯,或者有其他一定的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構成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其中“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重大立功,應當減刑。不知道我的回答您明白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