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的委托程序_要做司法鑒定的程序怎么走?
特邀律師
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
我說簡單一點,讓大家都能弄明白。
你要做司法鑒定,首先要看是什么性質的鑒定,要是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司法鑒定,比如傷情、筆跡、指紋等類的鑒定,都是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出具委托書,委托有鑒定能力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鑒定機構會告訴委托單位需要準備的材料 ,一般在一周內完成,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書后,由辦案單位告知當事雙方結論。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再進行委托,一般兩次為限。
如果屬于在法院打官司,就由法院對需要鑒定的專門問題委托有能力鑒定的機構進行鑒定。程序基本一個樣,但是需要交鑒定費,具體案件費用不同,有鑒定單位按照規定收取。
你好,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程序:
一、選擇鑒定機構 當事人應當依據法院通知,按照規定的時間、指定地點協商確定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應當委托雙方約定的機構,約定的機構無相應資質的,應另行協商確定。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故缺席或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管理部門根據擇優與隨機原則進行選擇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
二、補充材料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充鑒定所必須材料的,予以中止鑒定。對鑒定時限造成影響的,有義務提供有關材料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交納鑒定費申請鑒定人在接到交費通知一周內應預交費用,未交或未交足鑒定費用的,不予鑒定。當事人與鑒定機構就交費達成協議的除外。
四、鑒定結論的異議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在鑒定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評估過程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當事人對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提出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管理部門提出,由司法鑒定管理部門審查決定是否重新選擇和委托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五、拍賣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拍。
六、回避 當事人對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申請回避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申請回避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