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_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特邀律師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你好!回答:沒有。一個勞動者在符合錄用條件又沒有過錯的情形下,法律是不支持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強行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是為了在均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的同時,傾斜保護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釋義: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存在過錯而被解除勞動關系。第四十條,規定的是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形下,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有其他問題,可以繼續交流。
分為兩種情況: 一般情況下,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情況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書面通知“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情況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