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一定要有被害人_刑事案件受害人是否應該出庭?
特邀律師
公訴案件的具體程序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第一百八十五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第四十四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刑事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而被害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行政案件中的被害人、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治安案件中的被害人。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義務
一、不同訴訟階段的特殊權利:
1、偵查階段,被害人的權利遭受侵犯,有權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偵查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申請復議,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訴。
2、起訴階段,被害人對檢察機關不起訴的案件,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要求申訴,有權向法院提出自訴。
3、審判階段,被害人有權參加庭審,被害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不能上訴,但是能請求檢察機關抗訴,對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訴。
二、不同訴訟階段的共同權利:
1.要求提供作證條件和保密的權利
2.委托訴訟代理人和發表訴訟意見的權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
4.申請回避的權利
5.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權利。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被害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6.控告權。如果辦案人員有侵犯被害人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或者采用羈押、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7.獲得保護的權利。如果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有權請求予以保護。如果因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證,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8、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必要的時候,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9、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權利。被害人若未滿十八周歲,詢問時將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訴訟權利。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是共犯的,被害人可以要求通知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如果是未滿十八周歲的女性,詢問時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三、被害人的義務
1.作證的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提供證據、陳述的義務。你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陳述,誣告陷害、有意作虛假陳述或者隱匿罪證,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接收司法機關對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的義務
一個刑事案件,有兩個被害人的,兩個被害人都有報案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