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的責任_股東的責任與風險?
特邀律師
1、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于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存在以下風險:
1、如果股東沒有實繳完認繳的注冊資本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有債務的,股東應在其認繳范圍或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債務。
2、如果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股東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應承擔損失。
4、如果股東沒有按法定程序清算的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包括兩層意思:
1、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不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當公司的債務超過其全部資產時,以公司資產為限。
注冊公司股東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后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并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
6、在公司核準登記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資本;股東出資在注冊公司的時候,會選擇認繳出資額,先實繳一部分,剩余部分則按期繳納,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年限內,繳全注冊資本。
2.遵守公司章程;企業應按照企業基本情況編制《公司章程》,股東和法人都必須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條例。
3.公司注冊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資額;
4.追加出資額的義務及出資額的填補義務;
5.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6.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不得對公司及其他股東弄虛作假、要實事求是。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兩種:
一、是出資責任。股東應按期足額交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不能有瑕疵,不能抽逃。
二、權利不得濫用的責任。股東不得濫用職務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傷害公司的債權人。
上述責任,只要是公司股東,就要承擔。而不論,股東是自然人、企業法人,還是類似合伙企業的非企業法人。
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的這個特性,只是對合伙企業的合伙約束。但其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來講,其對公司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股東無異。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合伙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股東一樣,以其認繳的投資額為限,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我國,公司的形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
1、股東未繳足出資,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在未繳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股東抽逃出資,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其三,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公司業務混同,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您好,您們公司既然是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那么每個股東是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