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收回的規定_被賣的宅基地可以收回嗎?
特邀律師
咱們中國人愛講仁義道德。從這個角度講,你的宅基地賣出去了,就象潑出了一盆水,潑水難收了??芍袊€有法律,且法律無情。既法大于情,這事還要從法律層面去分析一下。
90年代,你們的宅基地為什么要賣?1、是否一戶多宅?2、是否全家搬離農村,戶口轉入城市?如果是這兩種情況,請不要再問你們可不可以收回了。你們己經喪失了對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收回也只能是你們村集體。
再要問是誰買了你們的宅基地?90年代,外村人、非農業戶口人,是無權購買農村宅基地的。如果是這樣的人,從法律上講屬于違法,就應該對這次買賣宣布無效。如果是本村人,且農村戶口,只有在其不違犯一戶一宅的情況下,經村委會批準,才能擁有這塊宅基地。
我國土地法,只有在2020年1月1日后才允許將村經營性建設用地、公誼設施用地、宅基地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在這之前是不可以賣給非本村村民的。
你所講,90年代賣了。如果賣給了外村人,顯然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你家農轉非,或一戶多宅,也是不可以賣的,只有讓村集體收走。如果買方雖是本村人,但也不符合一戶一宅,這次買賣也是違法的。以上這些情況都可認定你們以前的買賣無效。
至于你還能不能收回,要看你現在是否是本村戶口,是否符合一戶一宅政策。是符合,可以收回,將原賣地款加上利息退還人家,(或協商)。假如你已不是本村戶口了,或一戶多宅,退回宅基地也只能退回村集體。而你收到的錢仍要退回買方。
農村的宅基地屬于集體,那村委會有權將其收回嗎?這個問題有兩種答案第一種情況是能收回例如某戶人家全家死亡,沒有繼承人的宅基地可以收回,全家戶口遷出的家庭,本人自愿有嘗退出的宅基地也可以收回。但是收回的單位不是村委會,而是被收回的農戶所在的某某村民小組,或者叫某某社。這個組織才是真實的土地所有者。第二種情況下是不能收回的,只要該戶人家還有一個人的戶口還在本組存在,其他她人的戶口遷出的,或者有幾個戶遷出了。本人沒有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也不能收回。因為國家對農民的三塊地,三權分制有明確的規定,大家都很清禁。我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農村的土地所有權者是某組或社,這種組織才是五十年代的農戶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才是真正的集體土地用有者。村委會只是好幾個村民小組的組織者,不是農村土地的用有者。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還有正在進行的農村宅基地確權,以及一戶一宅相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一是戶口要在本村;
二是要能夠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缺一不可!
我們可以知道,農村的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宅基地,歸集體所有。
而《物權法》規定,村民享有地上建筑的使用權。有權轉讓。同時享有繼承權。
參考上邊幾點,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戶口還在村里,你宅基地確權了,你有宅基地,老房子倒塌了,你可以去村委申請重新建房,但是如果你的戶口已經不在村里了,你都不是本村集體的成員了,自然也就沒有有權利使用本村宅基地,那么你的老房子塌了,按照規定,村集體有權收回!
農村宅基閑置,也就是說戶主已經離開農村。搬到城市里住了。所以宅基未做了房子,或者做了房子都破爛不堪了,都遺留下來。也就是說成了危房。對于這種房子,集體是否可以收回呢?首先是現在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但是四固定時就交給生產隊,所以當時所有土地都是生產隊里的,包括宅基地,也就是說社員要建房子,都是生產隊決定的。分田到戶后,所以什么土地都分了。后來社員做房孑,都是用自已分的土地換的。現在的宅基地上面都了房子。那么現在有些房子的主人都搬到城里,他的宅基地還留下來,集體是否回收,我想生產隊都沒有了,只有自然村,如果收歸集體,還不是荒了。所以收不收,都不是關鍵,關建的是不是開發到了那里,一句話,就是錢的事。老百姓是不會管的。集體的東西多呢,四十年前就無綜影,誰管這樣的小事,一個宅基地也就是二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