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有沒有破壞軍婚罪_破壞軍婚為什么犯法?
特邀律師
目前沒有聽說過國外有破壞軍婚罪。也沒有相應的處置。我們國內一但確定為破壞軍婚罪,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國外之所以沒有破壞軍婚這種罪,并不是對軍人沒有尊重和保護,而是因為國外對軍人更加尊崇,而且相應保障制度更加健全。
以美國為例,美國人對于美國軍人是非常尊崇地,美國軍人上飛機都可以聽到一句:“感謝您為國家做出的一切”。
其次,美國的保障制度更加健全,一個普通美軍士兵的工資收入換算成人民幣大概在40000+,而且其他補貼還根據任務,服役地區,取得的技能有很大差異。在醫療,住房,旅游,教育都有很大福利。
美國士兵是可以做到一人當兵養活全家的。美國的休假制度也是很完善地。聚少離多的現象比較少。還可以帶著家屬前往新的服役地區。
也就很少會出現被人戴綠帽子的情況。對于外國人而言,更加開放,過不下去就離婚,自然就不會有這方面的法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破壞軍婚罪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重婚罪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絕對犯法。
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1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
罪名簡析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構成要件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在客觀方面:1、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主要類型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近期案例案例一 駱熊飛破壞軍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基本信息審理法院: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案 號: 2019浙0111刑初5號被告人駱熊飛,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戶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陽區。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杭州市富陽區看守所。2015年年底以來,被告人駱熊飛明知楊某丈夫是現役軍人,仍與楊某從普通朋友發展為情人關系,并在杭州市富陽區楊某住所等地多次與楊某發生性關系,且趁楊某丈夫在部隊服役期間,長期出入楊某住所或與楊某外出游玩。2018年3月,楊某夫婦因被告人駱熊飛與楊某的情人關系等原因而發生多次沖突,導致夫妻關系惡化,被告人駱熊飛仍多次出入楊某租住的杭州市富陽區萬星碧云天1單元1808室,對楊某母子照顧周全。2018年9月17日,因被告人駱熊飛與楊某的情人關系等原因,楊某夫妻正式離婚。同時,被告人駱熊飛與現役軍人配偶楊某的情人關系,在杭州市富陽區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經審理,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駱熊飛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案例二 劉峰破壞軍婚一審刑事判決書基本信息審理法院: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案 號: 2018京0115刑初1150號被告人劉峰,男,漢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地山東省東平縣,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現住北京市海淀區。因涉嫌破壞軍婚于2018年5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2018年5月間,在北京市大興區,被告人劉峰在明知李某1是現役軍人李某2配偶的情況下而與之同居。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劉峰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峰當庭認罪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峰拘役四至六個月。經審理,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劉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峰犯破壞軍婚罪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上古案例 熊賢輝破壞軍人婚姻案自訴人陳春聲,男,二十九歲,中國人民解放軍福州軍區三二三四七部隊后勤處軍械助理員。被告人熊賢輝,男,二十四歲,湖南省常德市東效供銷社營業員。被告人熊賢輝于一九七九年三月在常德市東效供銷社任副食柜營業員。同年八月,自訴人之妻嚴若枝(二十七歲,常德市東效供銷社營業員)由該社棉布柜調到副食柜工作。熊、嚴同柜工作后,熊見嚴和其他男女職工常開玩笑、打打鬧鬧,就主動與嚴接近。一次,嚴和同柜的青年趙××(男)、李××(女)嬉戲打鬧,熊幫趙將嚴按倒在地,乘機摸嚴的身上,嚴沒有反感。同年十二月,熊問嚴:“你結婚后為什么沒有生小孩,是不是愛人有病?”嚴說:“不知道。”熊說:“那就是種不好,我給你配種。”嚴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嚴要熊幫助她修理收音機(未壞)。熊借口獨自在嚴的宿舍修理收音機,有所不便,要嚴去作伴。熊到嚴的宿舍后,主動與嚴發生兩性關系。此后,熊經常秘密進入嚴的宿舍與嚴發生兩性關系。為了避免被他人發覺,從一九八0年三月起,熊拿了嚴的房門鑰匙,自己開門潛入,熊在嚴的宿舍過夜約十次(熊承認六次),還有時兩人發生兩性關系后熊即離去。后來,二人轉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水運公司倉庫后面的廁所等偏僻地方多次發生兩性關系。熊先后給嚴飯票十余斤、連衣裙一件、工作服一件、棉鞋一雙。嚴先后給熊二十五元錢、一雙襪子、的確良布和滌綸布各一塊。嚴把二百元存折交給熊,要熊幫她買自行車。一九八0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自訴人陳春聲來常德市探親期間,熊繼續與嚴在上述地點通奸,并對嚴進行挑撥說:“:你莫理他(指自訴人),不要同他睡,快些離婚。“你同他離了就同我結婚”。“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鬧就狠些鬧。”熊還幫助嚴起草離婚申請書。嚴在熊的挑撥下,多次借故與陳吵鬧扭打,先后三次將臟水、溫開水潑在陳的身上,甚至將陳的飯碗甩在地上,不許他吃飯。有一天晚上,陳跟著嚴回到娘家,嚴將陳哄出門外。陳探親一個月,嚴與陳同宿只有五夜,還吵著要離婚。嚴的這些行為,引起陳的懷疑。他借探親假期已滿要回部隊為由,隱居在其兄家中,對嚴暗地進行觀察。嚴因與熊通奸懷孕,于七月二日前往石門縣蒙泉區醫院作了人工流產,七月三日返回常德。當晚八時許,熊與嚴在常德市水運公司倉庫后面幽會時,被陳當場抓獲。熊、嚴同時停職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實。 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陳春聲向常德市人民法院自訴。市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熊賢輝與現役軍人之妻通奸,情節惡劣,但不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駁回自訴。陳春聲不服,提出上訴。常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一審法院的裁定。常德市東效供銷社對熊賢輝和嚴若枝,均給予開除留用一年的處分。按:被告人熊賢輝明知嚴若枝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長期通奸,并挑撥、唆使女方與軍人離婚,以便與他結婚。其行為破壞了軍人的婚姻家庭,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已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由于過去在審判實踐中對屬于這種情況的案件可否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在理解上不夠明確,當時未予定罪的,現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責任。今后在辦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中遇到類似情況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