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股權確認_隱名股東要如何確權?
特邀律師
律師大劉說法:隱名股東要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簽訂書面協議確認雙方權利義務。
如果起訴到法院,該書面協議是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證據,書面協議應當包括:
1、隱名股東是公司實際股東,顯名股東僅是代持。
2、隱名股東可以隨時要求顯名股東將股權登記至自己名下。
3、公司的利潤或所有者權益,應當支付給隱名股東。
4、未經隱名股東同意,顯明股東不得轉讓股份,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明確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爭取與其他股東簽訂書面協議。
隱名股東憑借與顯明股東簽署書面協議,并不能完全確認其享有股權的地位,隱名股東應當爭取公司其他股東的認可,這樣各方都知道股權代持的情況,可以更大程度上保護隱名股東。
三、委派專業人員參加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
在隱名股東出資后,如果委派專業人員進行管理,參與公司經營,這樣不僅可以了解公司的狀況,而且在發生訴訟風險時,隱名股東可以就此提出行使了股東權利。
四、對顯明股東時刻保持關注,特別是股權變更登記。
因為隱名股東的性質,對于顯名股東在公司的股權變更無法很好監控。因此必須時刻關注顯明股東的狀況,一旦顯名股東進行股權轉讓或出質,一定要立刻起訴,申請法院訴前財產保全。
實踐中隱名出資或隱名股東的存在比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關系又比較復雜,涉及到股東權利的行使和股東的責任問題。可能大家不是很清楚隱名股東,隱名股東(實際出資者)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雖然隱名股東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隱名股東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如投資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等。尤其是權利得不到保護情況下,股東對于公司情況毫無所知,最為被動。其實,有很多實際出資人誤以為,誰實際出資誰就是公司真正的股東,工商登記并不重要。就是因為如此認為,導致后期出現糾紛時,難以維權。
通常情況下,投資者利益得不到保護,發生糾紛無法協調,投資者才想到維權的問題。那么這時候,投資者是否可以行使股東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32條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根據法律的規定,雖然隱名股東向公司實際出資,但如果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例如未記載于股東名冊,無權行使包括股東知情權在內的股東權利。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主張股東知情權,必須首先使自己的股東資格得以確認。
首先,隱名股東需要證明其有出資行為,出資行為是其取得股東資格的并享有股東權利的外在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做出了主張隱名股東資格或者股權的人應該提出證據證明其己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隱名出資人可以依據其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合同或者其他出資事實證明其為真正的出資人。但是,在不同情況下,確認股東資格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其次,實際出資人變更工商登記成為股東,需要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得以確認,其能否成為股東,關鍵在于能否取得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同意。
總體來說,隱名股東的風險比較大,尤其是當隱名股東無法獲得股東資格,維護自己權益的情況下。因此,建議投資人決定向某公司投資時,盡量避免作為隱名股東。如果作為隱名股東,要與顯名股東簽訂明確的代持股協議。另外,應經常參與公司的決策行為和管理行為,積極參加股東會議,了解公司發展情況,進行有效的控制,以便后期出現糾紛時更好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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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隱名與顯名股東之間是許簽訂代持股協議的。實際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的條件,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實際上等同于股權的對外轉讓。《公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首先要考慮的是隱到何種程度。
如果一個公司有多個股東,其中有股東存在代持的情況,但是其他股東對此并不知情,該股權的隱名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人時。僅僅需要同其他人、顯名股東,簽訂三方協議,將其間接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人,而該股權繼續由顯名股東繼續持有即可。
如果其他股東知道并且認可某一股東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那么隱名股東,轉讓其股權需要征求其他股東是否要行使優先受讓權。
另外要考慮到受讓人是否同意繼續間接持有該公司的股權,還是受讓人需要直接持有該公司的股權。
從本質上來講。隱名股東轉讓其股權。第一步要考慮受讓人是否需要顯名,第二步要考慮公司其他股東對股權轉讓的態度,是否會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