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隱名股東_隱名股東要如何確權?
特邀律師
實踐中隱名出資或隱名股東的存在比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關系又比較復雜,涉及到股東權利的行使和股東的責任問題。可能大家不是很清楚隱名股東,隱名股東(實際出資者)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雖然隱名股東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隱名股東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如投資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等。尤其是權利得不到保護情況下,股東對于公司情況毫無所知,最為被動。其實,有很多實際出資人誤以為,誰實際出資誰就是公司真正的股東,工商登記并不重要。就是因為如此認為,導致后期出現糾紛時,難以維權。
通常情況下,投資者利益得不到保護,發生糾紛無法協調,投資者才想到維權的問題。那么這時候,投資者是否可以行使股東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32條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根據法律的規定,雖然隱名股東向公司實際出資,但如果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例如未記載于股東名冊,無權行使包括股東知情權在內的股東權利。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主張股東知情權,必須首先使自己的股東資格得以確認。
首先,隱名股東需要證明其有出資行為,出資行為是其取得股東資格的并享有股東權利的外在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做出了主張隱名股東資格或者股權的人應該提出證據證明其己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隱名出資人可以依據其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合同或者其他出資事實證明其為真正的出資人。但是,在不同情況下,確認股東資格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其次,實際出資人變更工商登記成為股東,需要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得以確認,其能否成為股東,關鍵在于能否取得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同意。
總體來說,隱名股東的風險比較大,尤其是當隱名股東無法獲得股東資格,維護自己權益的情況下。因此,建議投資人決定向某公司投資時,盡量避免作為隱名股東。如果作為隱名股東,要與顯名股東簽訂明確的代持股協議。另外,應經常參與公司的決策行為和管理行為,積極參加股東會議,了解公司發展情況,進行有效的控制,以便后期出現糾紛時更好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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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商注冊的為準,如果工商局沒有你們另外兩個股東的名字,你就算打官司也是打不贏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能一個,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當然,公司法允許隱名股東的存在。也就是說,在工商登記層面上,可以只有一個股東。在公司內部可以有三個股東。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首先要考慮的是隱到何種程度。
如果一個公司有多個股東,其中有股東存在代持的情況,但是其他股東對此并不知情,該股權的隱名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人時。僅僅需要同其他人、顯名股東,簽訂三方協議,將其間接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人,而該股權繼續由顯名股東繼續持有即可。
如果其他股東知道并且認可某一股東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那么隱名股東,轉讓其股權需要征求其他股東是否要行使優先受讓權。
另外要考慮到受讓人是否同意繼續間接持有該公司的股權,還是受讓人需要直接持有該公司的股權。
從本質上來講。隱名股東轉讓其股權。第一步要考慮受讓人是否需要顯名,第二步要考慮公司其他股東對股權轉讓的態度,是否會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