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_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不清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意味著什么?
依我之見一一
1,這意味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己經偵查終結并認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并非有的人認為公安機關就可以直接給犯罪定罪送進班房;
2,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的審查起訴就必須嚴格依法審查丶認真把關,構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就必須起訴,而不構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訴,而不能牽就公安機關個別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的起訴意見,并依法該作不起訴決定的,就依法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3,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終結刑事訴訟的一種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件的程序就到此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未經檢察院起訴,法院就不得對該犯罪嫌疑人審判定罪量刑;
4,…還意味著N種意義…
當然,如果該案經檢察院審查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訴決定,還意味著該案件己經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如果今后偵丶檢機關找到關健證據合符起訴條件的,仍可以撤銷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起訴。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圣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權的有力舉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法院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并且證據不足所帶來的不利后果是由負責舉證的人來承擔的。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在起訴前,起訴人應當掌握充足的可以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因為如果證據不足敗訴的幾率會很大,甚至可能起訴直接被駁回。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不足的規定,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謝謝邀請!
一審是否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或者證據不清不足情況,是需要二審進行認定的,并非當事方自認為錯誤就是錯誤的。
當你上訴的時候,肯定會在上訴狀說明上訴的原因,以及一審你們認為存在的問題。
而二審不管怎么樣,都會去審查你的上訴原因,不管是不是維持原判,都會對你上訴的意見給與針對性的答復。
如果你們認為事實不清,并非需要你們自己舉證,這種事是二審法院檢察院辦的事情,他們需要給你們答復的。
如果二審沒有新證據證明一審事實錯誤,而二審認定一審的證據足以認定事實,如果量刑沒有問題,肯定是維持原判。
而對你們的上訴意見,會在裁定書中給與答復。
如果你們不服,在服刑期間可以“申訴”。
如果二審法院在審查你的上訴意見時,認定一審在事實以及證據上存在問題,會通知二審檢察院補充證據,如果條件需要,會依法組成二審合議庭來審理你的上訴。
而二審檢察院需要在規定時間來補充證據,如果確實沒有新證據提交,而且一審在事實認定以及證據上確實存在問題,在二審時肯定會給與糾正,并根據事實情況對原審判決進行撤銷并修正。
而并非,二審沒有新證據就無法改判。主要還是看一審認定是否真有問題。
往往在法律審判過程中,會有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等程序錯誤等。認定事實不清指的是事實不能夠完全有證據證明。
不行。不論在什么階段,一旦檢察院和法院作出了當事人無罪的認定,要重新將當事人推上審判臺,必須是有新的證據才行。
1. 起訴前的審查起訴階段做出不起訴決定
比如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承擔如果經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依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的條件的,就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在某些案件中,當地的檢察院已經將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了,理由就是證據不足以定罪。
如果當地公安局第二次補充偵查完畢后,依然決定把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當地檢察院會把案件重新進行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還是認為證據不足,就會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這時候,當事人就是徹底的無罪,之前的拘留和逮捕就是錯誤的,違法的,侵犯了他的人身權利,有權獲得國家賠償。而如果是這種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檢察院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所以,如果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必須是在發現新的證據之后才能重新起訴,將當事人再次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 起訴后的審判階段撤回起訴
如果是在審判階段,檢察院如果對被告人提起了公訴,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證據明顯不足,怎么辦?可以撤回起訴,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檢察院要在30天內做出不起訴決定,就當一切都沒后發生過一樣,被告人無罪,獲得國家賠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規定,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而所謂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3.審判判決無罪的案件
如果是在審判階段,法院發現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就應該做出無罪的判決。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九十一條,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重新將原本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所以,不論在什么階段,一旦檢察院和法院作出了當事人無罪的認定,要重新將其推上審判臺,必須是有新的證據才行
如果是刑事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檢察機關就不予刑事起訴了,就是即便移送至法院也是要依法按照疑罪從無判決的,如果是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只要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根本沒有形成案件,更沒有構成案件的主體要件!
這里的事實是指法律事實,是指合法證據證明了的、與原告和被告訴訟請求有關的事實。
所謂基本事實是不清,“基本”是留有余地的說法。
事實不清,包括1.支持判決的主要事實沒有講清楚;2.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并無充分證據支持,或證據并不支持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
例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哪一方是合同的違約方,哪些行為是違約行為?一審判決對這些問題可能沒有查明,或得出的結論并無法律事實支持。
再例如,在侵權案件中,當被告主張原告不適格時,原告是否適格,哪些證據支持原告適格?一審判決對這些問題可能沒有查明,或得出的結論并無法律事實支持。
何謂“適格”,請百度吧。
再比如,原告主張的損失額是如何計算的,這種計算是否有合法依據?如果一審判決書認定損失額,但沒有講清這些問題,也屬于“基本事實不清。”
準確的說:手握權力,有權任性的司法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