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案件_治安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絕對可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宣告有罪,既然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就釋放了,沒有進入到審判階段,而旦還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法律上,那絕對是清白之軀,沒有任何的犯罪記錄。
順便可以告訴你,這種類型的不起訴,是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的,雖然正常情況下,大約是關了9個半月,賠不了幾個錢。
我曾經辦過這類的國家賠償。
當事人因為涉嫌毒品犯罪進去,最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放出來,我陪他去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時,一看到那份不起訴決定書,眼淚就忍不住的往下掉。后來拿到賠償金后,去律師事務所感謝我,一說到此事眼睛就是濕濕的。
由此可知錢雖不多,但是精神撫慰效果很好。
1. 我們先帶你們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么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么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一般會不予立案,釋放相關嫌疑人。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可能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關押同時展開偵查,搜集到確鑿的證據進行處罰。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五)辦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適當。 第一百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有可能提起公訴,也有可能繼續取保候審之類的,很難一概而論。
根據這些新證據,人民檢察院認為至少已經查清涉案罪名的定罪部分的事實,那么人民檢察院可能會提起公訴,送人民法院審判。
當然,在理論上,也存在這么一種情況,根據這些新證據,人民檢察院認為罪名成立了,但綜合案件情節,認為該案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雖然提供了新證據,但是還是不能認定罪名成立的,估計會繼續讓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掛滿一年,然后不了了之。
我就辦過一個這種類型的毒品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當事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取保候審之后,公安機關拿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機去鑒定,從中提取了一些通話記錄出來,意圖證明犯罪嫌疑人與下線存在買賣毒品的電話聯系,并將這些證據提交給了人民檢察院。
但是,人民檢察院最終還是不起訴。
為什么呢?
通話記錄只能證明這兩臺手機之間曾經通過話,但無法確定通話的人是誰啊,也無法確定通話的內容是什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