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_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應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前段時間,我的一個老同事就被他們公司“陰”了一把,令他的年收入直接降低了一萬多,他多次找人事部理論,但沒有用,人家在獎金那里做的文章,最后,我那同事斗不過她,氣沖沖地投簡歷出去面試,后來去了同行的一家公司上班。
很多時候不是員工不想告這些無良公司,而是告了也沒用,因為現在的私企大多都不正規,老板都是無賴,把勞動法都玩壞了,擅長把自己違反勞動法的舉措變“合法”化了,讓你很難告倒他。
常見的違反勞動法的做法有幾種,大家一定要警惕啊。
一是加班不給加班費。這種違法是最普遍的,令無數月薪制的員工都拿不到加班費,就拿當下的996、8106等等現象來說,都是沒有加班費的,但為了掩人耳目,為了將自己的做作所為合法化,那些公司就會拿勞動合同做手腳,比如某人月薪5000,但合同上只簽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1700元,并且口頭告訴你,實際上會按5000元來發,那剩余的3300元則分為加班費、崗位工資等方式發放,那樣就避開了勞動法,當你舉報公司不支付加班費的時候,公司就可以拿出簽名確認過的工資條來堵住對方的口,當看到確實有加班費一項時,你們還有什么好說的呢?如果大家都能夠嚴格執行勞動法,相信絕大多數公司都不會鼓勵大家加班,因為加班費付不起啊,所以,這些老賴就會變著法子壓榨員工的休息時間為他們無償加班,但又規避了被法律制裁的風險,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聰明人太多了!
二是勞動合同崗位含糊。比如說你是一名研發部的工程師,他可能給你填寫“技術類崗位”,如果看你不順眼,完全可以調你去做PE、IE等相關的技術工作,屆時,你只能敢怒不敢言。另外,合同上的薪資一項,只填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簽完的勞動合同不給員工一份,這么做,就給了他很多可發揮的空間,也有公司利用合同的最低工資這點做文章,比如公司每月承諾給你5000元每月,可合同上簽最低工資,比如是1700元,那么在裁員的時候就按1700元每月賠給你,當然這是不合法的,但有些無良公司就是想占那些法律意識薄弱的員工的便宜,能騙一個是一個,另外,即便有員工意識到這一點,但你又能拿出什么證據呢?有些公司連簽完的工資條都收回去的,就算你真的拿得出證據了,你想申請勞動仲裁?沒那么簡單的,那些公司會想辦法拖下去,一拖就可能是幾個月,但員工離職后也要到新公司上班啊,誰有那么多時間和精力跟這種無良公司耗幾個月時間呢?于是只能默默忍受了!
三是簽完工資條后不給回員工。有些公司每次發工資之前,都會弄張工資條讓你簽名確認,但簽完后就當場收回去了,這又是什么梗?很明顯,是因為做了不符合勞動法的事情心里有鬼嘛,那些公司擔心被員工抓住加班不給錢、逃稅等等的把柄罷了。
四是不給員工買社保。還有一部分公司更黑暗,連最基本社保都不給員工買,這樣就可以從每個員工身上省下好幾百元呢,所以他們想了一陰招,入職的時候逼你一口氣簽下一大堆不平等條約,其中,有一份有關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明確指出是員工要求放棄購買的,作為員工還能怎樣呢?都已經辭去了前公司的工作,現在已到了入職新公司的環節,也只能硬著頭皮簽了,真TM不要臉!
所以說,天下烏鴉一般黑,無良公司不符合勞動法的地方太多了,作為一名員工,我們一定要熟悉勞動法,一定要共同抵制這種無良公司,讓這種公司的“陰招”早日曝光,那樣,或者今后的職場環境才會好起來!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是無效的,給職工造成損害的,職工有權要求賠償,具體賠償數額以職工受到的實際損失為準。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
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判斷單位是否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不違法的前提是單位的規章制度內容要合法,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合法的程序制定,是否經過公示。也就是說單位合法的第二個前提是單位規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且需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告知勞動者,該問題的舉證責任在單位一方。
最后,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違反了規章制度,并且達到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即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單位屬于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