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毀財務證據罪判刑多少年_銷毀證據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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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立案標準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其行為往往使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無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是: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幫助。所謂毀滅證據,是指將證據銷毀、徹底破壞,使證據完全消滅或者完全喪失證據的作用,如:燒毀足以有犯罪的物證,消除犯罪現場的血跡,等等。所謂偽造證據,是指制造虛假的證據,對證據內容進行篡改,使其與真實不符。如:制造虛假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等。行為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既可以表現為共同直接實施各種毀滅或偽造證據的行為,亦可表現為出謀劃策、提供工具等,幫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無論行為人采取那種手段,其主觀目的都是為了幫助當事人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意圖加害他人,減輕當事人的責任,通過阻止司法機關獲取案件真實情況來達到幫助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
(3)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心理狀態。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而且所實施的行為危及國家機關審判活動的公正性,仍決意要實施。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一方面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為能夠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亦希望或放任通過自己的幫助,使當事人能夠順利地逃避法律制裁并造成一定的結果。放任結果發生,主要指不作為的幫助行為。
(4)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由于舊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為,幫助毀滅、偽造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其理由主要有兩種說法:一是類推說,該說認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可以作為包庇罪的類推。
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處罰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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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據此,B的行為違反了《刑法》307條2款的規定,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依法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前提是A的犯罪行為已被追究或者正在被追究。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你要看是怎樣的情況,如果是為了銷毀證據,那么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或者別的罪名了如果是很嚴重的,為了隱藏罪證而毀滅證據的構成毀滅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民事案件那么不存在這種問題
司法解釋
[刑法修正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L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