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隱匿證據罪判刑案例_幫助偽造證據罪如何處罰?
特邀律師
偽造證據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我不知道你的提問想問什么?可否補充一下。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所謂偽造,是指編造、制定實際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違背事實真相。 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于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 處罰:刑法307條: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上必須定侵財罪中的詐騙罪!‘’
依我之見: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進而由法院通過民事裁判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行為,且量刑在虛假訴訟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應認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詐騙罪。
為什么偽造證據通過訴訟方法非法侵財產不能定虛假訴訟罪,而必須認定為侵犯財產罪呢?
一,全國人大二○一五年通過的現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虛假訴訟罪‘’的規定,并將其編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其中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該條款的法律規定就是處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定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二,那么,如何理解該條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呢?
A,從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目的上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訴訟是手段,目的不是為了妨害法院的訴訟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個,就是為‘’侵犯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從侵害客體上講,‘’虛假訴訟罪‘’犯罪行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權益;而‘’侵犯財產罪‘’則是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C,從客觀表現上講,主要是偽造債務丶債務的書面手續,比如借條丶欠款丶收條丶結算單簽名…等等各類財務財物類債務債務手續;同時,也有與第三人‘’事先共謀‘’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并在庭審中達成虛假調解而結案,通過法院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裁定,同時,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
d,從犯罪形態上講,‘’虛假訴訟罪‘’在犯罪形態上是‘’行為犯‘’,即只要從向法院的訴前保全丶起訴,到申請執行的任何階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偽造行為,立即構成‘’虛假訴訟罪‘’;而‘’侵犯財產罪‘’則必須具有‘’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并且須法庭最終判決并執行來確定犯罪‘’既遂、未遂‘’來區別。
e,從罪名的確定來看,‘’虛假訴訟罪‘’定罪只有一個罪名,而‘’侵犯財產罪‘’是個類罪名,具體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詐騙罪丶侵占罪丶貪污罪…等等多項選擇性罪名;
f,從量刑上講,‘’虛假訴訟罪‘’只有兩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罰金,情節嚴重的才可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侵犯財產罪‘’的‘’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貪污罪‘’,最高可以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通過上述簡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判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或逃避現實應當兌現的合法債務‘’,如果該案在量刑上依法應當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等刑罰的,依法就必須選擇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財產罪‘’類罪中的‘’詐騙罪‘’來定罪處罰,而不能以量刑較輕的‘’虛假訴訟罪‘’來定罪處罰,才叫做‘’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法辦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