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房定金可以退嗎_買房的定金可以退嗎?怎么才能退回買房定金?
特邀律師
開發商無違約,無違規的情況下,可以不予退還!
開發商預售期房在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符合交易條件的期房,可以向買家收取定金,并簽訂認購(購房)協議,同時認購協議上都有明確注明,買方違約的條款、定金不予退還,具有法律效應依據,因此不屬于霸王條款。
補充:“什么情況下能退?”
1、開發商違規的,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向購房者收取任何名義上的購房訂金、定金的,可以退!
2、開發商存在違約行為的,如:“一房二賣”,對已收取購房者定金后,在購房者未確定該房屋是否購買的情況下,也并未告知購房者(告知的方式:電話含錄音、短信微信有明確回復,書面告知律師函),再次以該套房源向其他購房者收取定金的或出售的,可以退!
3、開發商與購房者協商后達成一致的,可以退!具體以雙方協商為準!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商事訴訟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回答,僅供參考。
①如果僅僅是因為您個人原因不想進行交易,定金是不能退的,但是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總價的20%,超過部分可要求返還。
②如果是因為賣方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相關約定;定金協議約定了可退還的情形,出現了此情形;開發商有違法行為;因為國家政策買房不具有貸款資格等情況,可要求退還定金。
微提示:定金是一種擔保行為,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都需要承擔責任,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要雙倍返還定金。需注意,定金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回答,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一般來說,房屋認購書也稱之為購房意向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屋正式銷售前,與有意向其購買房屋的購房者簽定的書面協議,是目前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房屋買賣中的習慣做法,而因此產生的關于房屋認購書問題也是不少。開發商為了能夠順利簽訂購房合同,都會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購房定金,以此來約束購房者。但是,很多購房者在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時,卻發現合同內容對自己極其不利,這時,簽了房屋認購書就必須得買房嗎?如果簽訂認購書后不買房了定金可以退嗎?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房屋認購書中所約定的購房定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由于購房者的原因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那么開發商就無需退還定金。因此,購房者在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后并不是必須得買房,但是如果不買房,那么購房定金也不會退還。 在此我們提醒廣大購房者:購買房屋時最好不要簽訂房屋認購書,而直接簽訂購房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根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的規定
商品房沒有預售許可證,不想買了,定金可以退,也必須退。因為開發商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本身就是違法違規行為,所簽訂的認購書、認購協議一律無效。題主可以和開發商坦誠地交換意見,如果不給退,可以采取以下兩點措施:一是向房地產主管部門舉報開發商的違法銷售行為;二是向媒體曝光,引起輿論關注。開發商心虛,自然不希望被處罰或者因輿論影響繼續銷售,基本會妥善處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預售商品房的,應按照第六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而《城市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了處罰尺度,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除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如果舉報開發商的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其損失還是比較大的,除了要停止銷售,還要被沒收違法所得及繳納罰金。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認定無效,除非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由于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進行銷售、收取定金,本身就屬于違法行為,更不具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因此,買受人要求退還定金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