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最快多久判刑_逮捕后多久可以判刑?
特邀律師
從逮捕到判刑的時間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那么需要說明的是,批捕之后還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說,有可能案件是存在不起訴的情形,那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受理后至判決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這個問題我可以回答一下:被批捕后最快要多久才判刑,首先得看犯了什么罪,如果一般的違法犯罪案,大約須要六個月左右吧,如是犯重罪、案件又復雜的那起碼也要一年多,甚至要好幾年才會有結果的。
從犯罪被抓到開庭要走的流程:
1立案偵查
2審查批準逮捕
3下發逮捕令
4審查起訴
5法院審判
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會被羈押在看守所里,進了看守所如果七天內沒收到逮捕令,那就好快能出去了。如果七天內收到逮捕令,那至少也要大半年才能出去。當收到逮捕令后,公安機立案偵察案件期限為六十天,再到審查起訴階段四十五天(人民檢察院),最后到法院審理要四十五天(人民檢察院)大至流程和時間就這樣。
如果是犯重罪,案件復雜,時間就比較長,光是立案偵查起訴可能都要大半年以上,還要地市省一級級往上報,經反復偵查確認后,才會有結果。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但經批捕后逮捕,則可繼續羈押,一般偵查期限是兩個月,但經批準后可延長。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時間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審判階段一般是一個半月的時間。
具體如下:
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序。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這個問題,根據案情復雜程度,最短五六個月,最長的話可以十年以上。有的就是簡單的盜竊案,用不了多長時間,有的牽扯多人、多起案子、多種罪名、多個地區,案情非常復雜,需要的時間就不好說了。
一般來說,第一階段是在公安局進行的。
傳喚是1天,拘留是最多37天,以后是立案偵查,有兩個月期限;如果重大案件可延長一個月,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十年以上重罪的可以延長兩個月,發現其他罪行的可以重新計算時間,共計7個月。
第二階段是在檢察院進行的。
審查起訴1.5個月。如果改變管轄范圍的重新計算1.5個月。后邊可能需要補充偵查,一個月期限。案情復雜的話,這種情況可能會有多次反復。
第三階段是在法院進行的。
法院刑事一審一般情況三個月審結。如果重大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還有可能進行補充偵查。
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一般情況兩個月審結,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
至于法院開庭是否通知家屬,法律沒有專門規定,但是開庭時間代理律師肯定是知道的,家屬需要到庭旁聽,可以咨詢一下代理律師,或者咨詢一下主審法官。
用兩個案例說明問題。
1、青島即墨武鑫(原籍沂水)2016年8月27日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殘,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2017年7月31日作出二審判決,從案發到判決生效,大約11個月時間。
2、呼格案真兇趙志紅,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趙志紅在各地作案二十余起,多名女性慘遭強奸殺害,受害者中年齡最幼者僅12歲。
2005年,趙志紅落網。
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上訴一案終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2019年7月30日,被執行死刑。
從逮捕到執行死刑共經歷了14年,這應當是歷時比較長的了。
- 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合計:37天(逮捕前偵查階段)+7個月(逮捕后偵查階段)+6.5個月(審查起訴)+13個月(一審)+10天(上訴期限)+4個月(二審)=32個月(不含不計入審限及最高檢或最高法特批延長的期限)。
一、逮捕前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1天)(第117條)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89條)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77條)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77條)
統計:30+7=37天
二、逮捕后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第15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第156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5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第158條)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0.5個月;(第169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71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0.5個月,共3個月。(第171條)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第177條)
統計:(1個月+0.5個月)+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6.5個月
四、一審至二審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17.5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3個月,計6個月。(第202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第202條)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199條、202條)
注:法律未明文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一般也就補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訴,這是無罪判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232條)
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147條)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198條)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0條)
備注:以上援引的法條是指《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