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一般條款的特點_侵權行為分為幾類?
特邀律師
一,違約行為的前提必須是合同存在,而侵權行為不需要合同
二,.違約行為侵犯的是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的預期利益,一般是財產利益;而侵權行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對方財產權也有可能是人身權。
三,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訴訟時效2年;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是自當事人知道侵權事由起的一年內。
四,違約責任中,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沒有有效抗辯,就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中,免責只能是法定的。
侵權行為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2、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責任優先】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的關系】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共同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無意思聯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無意思聯絡承擔按份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連帶責任的主張形式】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責任分擔】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時請求權人的確定】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財產損失計算】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侵權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說法。狹義上來看,侵權行為是指因為行為人的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而從廣義上來看,侵權行為就是對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可以劃分為一般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是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直接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因而按照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特殊侵權是行為人雖然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的特定規定,應當對于他人的財產、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例如:因特定主體(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建筑物(如房子)倒塌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飼養的動物咬人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小孩、精神病人等被監護人的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采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歸責原則確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責任構成要件來確立。 歸責原則還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責事由。就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既可能表明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明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都可以成為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權責任中,需要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確定侵權責任在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擔侵權責任主體的復雜性,責任形態既有單獨責任,又有多數人責任。在多數人責任中,又包括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按份責任等。 (一)連帶責任 所謂數人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是指數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聚合的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加害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加害人之間基于共同協議免除某個或某些行為人的責任,對受害人不產生效力,也不影響連帶責任的適用。 我國侵權法在數人侵權行為的規則上非常有中國特色。 首先,《侵權責任法》從“共同”這兩個字上區分了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第8條的“共同”應當理解為主觀的共同聯系。 其次,關于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是指數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但不知數人中何人造成實際的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抗辯事由方面,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為抗辯事由。 第三,吸取歐洲私法一體化進程中取得的最新經驗,第11條規定了累積的因果關系(也有學者譯為并存原因、原因力競合等)。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以累積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它是指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致害行為,各個行為均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情況下,行為人對外也可能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了部分的因果關系,又稱共同的因果關系,指數人實施分別侵害他人的行為,主觀上并無意思聯絡,由加害人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在不能夠確定實際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夠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由補充責任人在一定范圍內對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形態。補充責任的主要特點在于:第一,補充責任具有次位性。在補充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發生了分離,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同時,還可能使行為人之外的人承擔責任,責任主體不一定是直接的行為人。補充責任是一種第二順序的責任。第二,補充責任具有從屬性。第三,補充責任大多是一種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相應的責任 所謂相應的責任,是指根據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擔的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多個條款中,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第一,相應責任一般是對外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第二,相應的責任也可能是對外應負的責任份額。第三,相應的責任常常是對補充責任的限定。 相應的補充責任,首先應當確定相應的份額,如果需補充范圍超過相應份額的,以相應份額為準;其次,如果需要補充范圍小于相應份額的,以實際需要補充的份額為準;再次,需要確定在補充責任的范圍內,應當承擔多大的相應責任。 (五)補償責任 所謂補償責任,通常是指在侵權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擔的適當的補償責任。所謂公平責任,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因素,由雙方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補償責任主要特點在于:第一,補償責任主要是一種公平責任。第二,補償責任的責任范圍是有限制的。第三,補償責任主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六)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對同一被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某一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后,有權向終局責任人要求全部追償。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第43條“關于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第59條“關于醫療領域產品責任的連帶責任”、第68條“關于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第83條“關于第三人過錯造成動物致害的責任”等四個條文中規定了不真正連帶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特殊侵權糾紛包括十五種情形
-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編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 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分為有限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與全面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
從立法本意上來講,立法機關主要的目的是想設立一種全面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但是在侵權法起草過程中,學者就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名稱選擇、問題屬性、規范功能、立法模式等問題進行了頗為壯觀的學術論戰,導致一般條款有了有限與全面之說。這也是學術界和立法界對一般條款問題上的一次交流與妥協。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